8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11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十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三十一个开放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8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自2022年5月19日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及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优惠后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用的例子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套利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转换金额对应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0%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8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0-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普通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假设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折扣为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1.50%-广发聚财信用债券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0.80%=0.70%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0,000×1.050×(1-0.10%)×0.70%×1÷(1+0.70%×1)=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83.42)÷1.150=9,057.90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3)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4)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

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公告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2年8月19日进入第31个封闭期。截至2022年11月4日,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99,688,619.9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1.32%;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93,086,40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6.59%。

本基金最新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失情况等)、股指期货投资的特定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粤港澳大湾区

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证监许可〔2019〕1508号文募集的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79,场内简称:湾创1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1月9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指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刘紫薇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张燕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22年11月9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等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2月1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议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3.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自决议生效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如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将以基金份额净值(而非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计算基金剩余财产,由于本基金在清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清算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代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清算费用。但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管理人就议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6日生效,本基金于2020年2月14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议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终止《基金合同》议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停复牌和申购业务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刊登日(2022年11月9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开市起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终止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3.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2年11月9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1月9日起增加华泰证券为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为“513120”,场内简称为“HK创新药”,扩位简称为“港股创新药 ET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业务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自2022年11月9日起可在该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该一级交易商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2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