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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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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2-055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属诉讼阶段: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主张公司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75.5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案件涉案金额为3,075.5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9.13%。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南京圣和提起诉讼主张的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诉讼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将从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公司、大连中信、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医院”)作为被告。原告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11.00万元。此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之 “十三、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原告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变更为3,075.59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皖01民初1267号、(2022)皖01民初1268号

(二)立案时间:2022年8月4日

(三)开庭时间、地点:待法院确定

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了传票,因大连中信对该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此两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开庭时间待法院确定。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司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在两案《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ZL2005100835172)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ZL2005100835172)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圆整)。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前期维权成本人民币54,980.18元(大写:伍万肆仟玖佰捌拾圆壹角捌分)。请求判令被告二删除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侵权产品宣传介绍。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请求判令被告一注销其侵权产品药品批准文号。请求判令被告一撤销招标平台投标挂网。请求判令被告三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835172)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

2. 原告在两案《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中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主张变更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15,322,986.6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贰万贰仟玖佰捌拾陆圆陆角)。

(六)原告主张的事实

2022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二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均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并且写明“新品上市,欢迎洽谈,热线电话0411-82538388”;202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三将侵权产品对外出售;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侵权产品一直在全国多省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销售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前,南京圣和已就涉案专利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并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及诉讼费用,自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司已停止涉诉产品的生产、销售,且于2021年12月30日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启动三级召回程序,召回市场所有左奥硝唑片制剂。前次诉讼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该判决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已受理再审申请案件。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南京圣和提起诉讼主张的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诉讼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将从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