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2-64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546元和保全费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本事项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湖南公司”或“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与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德森公司”)、商祥琼(以下或称“被告二”)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2年2月17日拿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
公司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被告一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等4项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健米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本次案件已开庭审理,农产品湖南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9,46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商祥琼对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6元,由被告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祥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全资子公司农产品湖南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德森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事项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农产品湖南公司将会积极做好相关款项的催收工作,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