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
划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 明确各级灾害事故统筹应对主体
◎记者 韩宋辉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进行划分,并明确各级灾害事故的统筹应对主体和工作措施。
具体来看,办法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筹启动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并适时终止响应。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Ⅰ级响应中,银保监会统筹采取处置措施,应当强化统筹指导、加强上下联动、落实报告制度。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中,各地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立即启动响应、积极应对处置、迅速开展摸排、优化理赔服务、落实报告制度。
办法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确保应对高效有力。
办法规定,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筹指挥协调;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服务标准统一;四是坚持属地处置管理;五是坚持分级响应联动。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一些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发生后,银保监会迅速行动,组织行业开展灾害事故应对,积极发挥保险防灾减损、抢险救灾、经济补偿及社会治理等功能作用,并有力地推动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巨灾保险的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更加有力推动灾害事故处置,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银保监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分级,并明确分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和财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各财险公司应当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培训及新闻宣传管理;同时,中国银保信、上海保交所应当为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保险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并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完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质效,进一步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