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22年11月10日起,增加东方证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在东方证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下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相关业务: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157)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鑫乾混合;基金代码:A类 004081、C类 004082)
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核心资产混合;基金代码:006864)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基金代码:A类 257060、C类 015577)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基金代码:A类 003275、C类 003276)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科创50ETF联接;基金代码:A类 013893、C类 013894)
国联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短债债券;基金代码:A类 008108;C类 008109)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基金代码:257070)
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混合;基金代码:257020)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基金代码:255010)
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ETF联接;基金代码:A类 007300、C类 007301)
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沪深300ETF联接;基金代码:A类 008390、C类 008391)
国联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代码:015956)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定投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东方证券营业网点或通过东方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式见东方证券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3、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东方证券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东方证券的规定。
(2)已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东方证券各营业网点或东方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东方证券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东方证券的规定。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东方证券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东方证券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东方证券就相关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东方证券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7、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的最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率。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9、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东方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方证券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东方证券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方证券的有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东方证券的具体规定。
三、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各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8)在东方证券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为东方证券已销售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cpicfunds.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就东方证券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销售业务的事项予以公告。今后东方证券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销售及相关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2、本公告涉及上述基金在东方证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东方证券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
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1月9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或公证机关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为了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cpi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或公证机关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前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 cpicfunds.com
网站:www.cpic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2022年11月9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二:
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
附件三:
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12月9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3月23日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而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1]1593号文核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事项需经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等业务。
9、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3月23日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而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1]1593号文核准。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及终止上市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停复牌及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即2022年12月13日)开市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
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 cpicfunds .com
网址:www.cpicfunds.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