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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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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7版)

2022-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7版)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二)一致行动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1、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国盛的股权结构如下:

2、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国盛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

(2)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发金服持有无锡国盛100%股权,为无锡国盛的控股股东。产发金服的基本情况如下:

3、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一致行动人参股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产发国盛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无锡产发高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产发金服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无锡市国资委控制的无锡市重要的国有集团之一,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以及批准的其他业务。产业集团授权经营管理的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服务、半导体(后道工序服务、传感设备)、材料贸易、纺织(纺织机械、纺织化纤)、创投和园区业务等领域。最近三年,产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产业集团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

无锡国盛的主营业务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目前参股了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产发国盛创新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无锡产发高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近三年,无锡国盛的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无锡国盛2019年、2020年的财务报表已经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21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处罚、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涉及处罚、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国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1: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太极实业(600667.SH)30.42%股份,并通过控股子公司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极实业(600667.SH)2.87%股份。

注2: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产业集团持有其51%股权)持有银邦股份(300337.SZ)19.01%股份。

注3: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力芯微(688601.SH)9.56%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产发金服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1:产发金服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力芯微(688601.SH)9.56%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注1:产业集团通过产发金服持有63.06%股权,并通过控股子公司锡产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2.69%股权。

注2:产业集团通过产发金服持有86.21%股权,并通过控股子公司锡产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0.34%股权。

注3:产业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发金服的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

注4:产业集团通过产发金服持有80%股权。

(二)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产发金服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参见本节前述“七、(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最近两年,产业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二)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由产业集团出资设立,产业集团持有无锡国盛100%股权,无锡市国资委为无锡国盛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2月,为优化集团内部股权管理结构,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无锡国盛的控股股东由产业集团变更为产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产发金服。

综上,最近两年,无锡国盛的控股股东由产业集团变更为产发金服,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产业集团通过产发金服间接控制无锡国盛,产业集团和无锡国盛为一致行动人,股权关系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及一致行动人沈华与产业集团、无锡国盛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赵汉新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及不谋求控制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宜达成一揽子安排。《战略合作协议》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需);(2)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

2、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上市公司公告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赵汉新先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2,96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5,926,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

赵汉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减持不低于上市公司2%股份(不低于2,963,200股)、《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本次战略合作将充分发挥目标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资源互补和协同效应,以国有企业的产业资源背景为目标公司赋能,全面推进目标公司的战略性发展,进一步增强目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提高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后续有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产业集团、无锡国盛与赵敏海、赵汉新、沈华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其他批准

《战略合作协议》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需);

(2)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

《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控制权变动前,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353,750股,股权比例为27.91%,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控制权变动后,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353,750股,股权比例为27.91%。

赵汉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减持不低于上市公司2%股份(不低于不低于2,963,200股)、《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赵敏海

乙方二:赵汉新

乙方三:沈华

第一条 战略合作愿景

甲方一由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成立,作为与无锡产业结合最紧密的国有企业集团,甲方一自成立以来,瞄准地方战略发展产业,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科学谋划产业布局,深耕微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六大产业板块并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甲方一间接持有甲方二100%股权,甲方二为甲方一的一致行动人。

乙方控制的目标公司,作为我国断路器行业中关键部件配套研发、制造、服务能力领先的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制造技术和设备,完整的制造产线,完备的生产组织体系,制造装备正在向数字、柔性制造转变,为高端装备制造增加了现代化的工业元素,并基于此开展了数字化、网络化车间的示范及推广,正在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

本次战略合作将充分发挥目标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资源互补和协同效应,以国有企业的产业资源背景为目标公司赋能,全面推进目标公司的战略性发展,进一步增强目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提高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第二条 战略合作方式

2.1 控制权安排

2.1.1 减持计划

乙方二承诺将于本战略合作协议生效前减持其所持目标公司至少2,963,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且确保相关减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二完成减持后,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将超过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2.1.2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乙方共同承诺,自本战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乙方不会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2.1.3 董事会改组

为保障甲方一能够取得目标公司之控制权,乙方确认并支持:(1)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应改组,由甲方一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2)促使和推动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3)促使目标公司完成公司章程中相应部分的修订(如需)。

上述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公司治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一依法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举甲方一提名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监事,甲方一将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一完成其对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安排。甲方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提名的董事及监事人选,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目标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2.3 业务合作

甲方一将利用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拓展业务市场,提升盈利空间。

乙方将继续推动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充分利用甲方一的资源及优势以及目标公司自身在专业、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专业实力,实现目标公司持续高质量的发展。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3.1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分别及共同承诺,除在本协议“鉴于”条款已明确的一致行动关系以外,其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未签署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或声明。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除与终止

4.1 本协议自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签字且甲方一、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一、甲方二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需);

(2)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

但各方于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签署其他正式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等),应以具体签订的正式文件的内容为准。

4.2 各方同意,本协议4.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承诺如下:

“承诺方现无条件、不可撤销并无偿地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承诺方不再持有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方不会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承诺方同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带来的不利后果,并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函自《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产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3,18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65%,无锡国盛持有上市公司18,168,75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26%,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在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个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提名的董事及监事人选,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目标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最终确定拟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人选。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相关符合任职资格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并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业集团、无锡国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产业集团、无锡国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承诺人或承诺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产业集团、无锡国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后,承诺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任何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2020年12月9日,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赵敏海、副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高岩敏、董事兼副总经理沈华、董事会秘书杜建平以及离任董事赵汉新,共同签署了《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合计418,062,937.50元的对价受让前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18,168,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6%。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一)产业集团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产业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衡审字(2020)01241号、天衡审字(2021)01230号、天衡审字(2022)013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无锡国盛

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无锡国盛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锡东会审(2020)127号、锡东会审(2021)1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无锡国盛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22]A10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下转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