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8版)
(上接78版)
(一)产业集团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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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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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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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锡国盛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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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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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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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产业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产业集团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一致行动人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无锡国盛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无锡国盛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2022年11月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2年11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健程 王奇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荣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9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敏海、赵汉新、沈华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四)《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无违法行为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2年11月9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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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