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江苏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联瑞”)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GR202232002920,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8日,有效期三年。
连云港联瑞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首次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连云港联瑞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3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7,386,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4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493,400股,并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5,973,4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546,40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6,426,99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户,对应股票数量为47,386,000股(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0118%。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7,386,000股,将于2022年11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5,973,4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共计转增38,688,030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124,661,43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4,661,43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7,386,000股,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全部上市流通。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晓冬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长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本人在董事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李晓冬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李晓冬上述任职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李晓冬申报离职,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李晓冬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⑥李晓冬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4、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晓冬、李长之的亲属李冬芹、王月英、严亮承诺
本人因参与认购公司2016年度股票发行而取得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因参与认购公司2016年度股票发行而取得的股票,就该部分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该部分股份自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用于交换、赠与;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述锁定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联瑞新材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联瑞新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联瑞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7,386,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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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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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