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协议书暨提供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协议书暨提供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20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公司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向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截至目前,大同富乔已向苏州金租清偿完毕前述债务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并于日前与苏州金租就该项债务违约金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署了协议书。现将本次签订协议书事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订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48、49楼
乙方: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马辛庄村东
丙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B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上述诉讼案件中编号为苏州租赁(2016)回字第1610016号《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苏州租赁(2016)回字第1610017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统称“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以及该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乙方已全部清偿完毕。
二、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鉴于乙方已经良好的履行完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现甲乙双方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协商确认前述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487,500.0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分期向甲方进行支付。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20,487,500.0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分4期向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1、乙方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人民币2,048,7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2、乙方承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人民币6,146,2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3、乙方承诺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三期人民币6,146,2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4、乙方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四期人民币6,146,2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四、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任意一期款项,丙方同意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20,487,500.0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向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公司本次为大同富乔提供担保情况
为保障大同富乔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本公司同意大同富乔分4期向苏州金租支付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20,487,500.0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并为大同富乔就上述约定的违约金向苏州金租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1、本次提供担保所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担保在上述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批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亿元,本次担保后实际担保余额(本金)为16,234.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9.64%,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以前年度提供并履行或可能履行保证责任事项,公司已于前期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并计入前期的当期损益,以及已在公司前期重整程序中预留了部分偿债股票待经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偿,不会对公司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新增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情况或涉及担保诉讼情况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说明
本次签署协议书为各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更好化解历史包袱,缓解大同富乔经营资金压力,保障大同富乔稳定经营与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大同富乔在以前年度已根据上述诉讼的判决结果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协议书生效后,大同富乔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部分得到减免,预计可增加公司本期税前利润约2,600万元,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本次为大同富乔提供担保不会导致增加新的负债或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