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的公告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因公司战略调整,后续不再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22 年11月11日起终止与国开证券的相关销售业务的合作,同时不再受理通过国开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投资人已通过国开证券持有的本公司基金份额将转托管至本公司直销,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72600
网址:http://www.gkzq.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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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上限则申购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模式;现金申购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平安中债-0-3年国开行债券ETF”,场内简称“国开0-3ETF”,交易代码:159651)将于2022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2年11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