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5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与伊泰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内部风险控制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经查阅财务公司的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风险。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21-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B股)上限进行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预计2023年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为1,170,000万元。由于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货币资金较以前年度有所增长,原有上限将不足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需求,现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2023年度的金融服务上限金额作出调整,并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预计上限为1,800,000万元,存款利率范围为0.25%-1.90%。具体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并参照市场同种类同期利率。
(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总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预计上限为2,200,000万元,其中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80亿元。贷款利率范围为2%-5%(其中5%利率仅适用于财务公司向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及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10亿元项目贷款,除此外,贷款利率范围为2%-3.85%)。具体利率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公司全年向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上限为31,280万元。
(三)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鉴证等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预计上限为3,335万元。
公司2023年金融服务上限金额预计明细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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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万博广场A座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关联关系:公司及控股股东伊泰集团分别持有财务公司40%和60%的股权,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方,同时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
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含甲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乙方: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将部分暂时闲置的流动资金以及部分营业回笼款项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80亿元(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要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向甲方提供其他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账结算服务。
2.贷款服务
(1)乙方应根据其自身的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贷款需求。
(2)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应由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等事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贷款余额上限为80亿元,甲方全年支付贷款利息不超过31,280万元。
(3)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总授信额度不超过220亿元。
3.其他金融服务
(1)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和信用鉴证等金融服务,但提供实际服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合同。
(2)在甲方获准发行公司债券情况下,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公司债券承销方面的服务,但提供实际服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协议。
(3)根据甲方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全年向乙方支付其他金融服务费用不超过3,335万元。
(二)定价原则
1.乙方依据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并参照市场同种类同期利率定期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甲方毋须就于财务公司的存款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存款利率范围为0.25%-1.90%。
2.甲方通过乙方取得的贷款,应依据利率市场化原则,以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此外,甲方毋须就自乙方获得的贷款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在协议有效期内,贷款利率范围为2%-5%(其中5%利率仅适用于乙方向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10亿元项目贷款,除此外,贷款利率范围为2%-3.85%)。具体利率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
3.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乙方要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等服务价格收费规定,严禁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融资负担。
4.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时,甲方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订立的标准费率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中国人民银行没有相关规定,甲方应按照不高于商业银行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资质合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进行所有相关交易,并承诺和确保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符合所有适用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章程》及甲方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规则的规定查看、索取乙方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3.甲方资金存放于乙方前有权取得并审阅乙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乙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
4.甲方有权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定期了解乙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乙方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发现乙方的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甲方不得将存款存放在乙方。
5.乙方需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确保甲方结算支付安全。
6.甲方可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7.乙方保证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协助配合甲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公司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存款、暂停向乙方存款、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甲方在乙方存款的安全性。如果出现存于乙方的存款无法取回的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用乙方所提供的贷款抵消该部分无法取回的存款。
8.甲方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甲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要求和建议,经协商一致后,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修改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条款
除非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悉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本方雇员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或泄露与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避免产生异议,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存款或贷款的义务。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2.甲乙双方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本协议自 2023 年 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长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甲方独立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本协议;协议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五、上限厘定依据
(一)存款服务
1.存款上限测算依据
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合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1.48亿元,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85.11亿元,按此推算,2022年末公司合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约为225.31亿元;扣除四季度到期有息债务等支出,2022年末预计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180.85亿元。以此为基础,预计2023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将达到180亿元。
2.存款利率区间
存款利率区间0.25%-1.9%:0.25%是参照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1.9%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协定存款基准利率1.15%加75个BP,为目前协定存款的最高利率。预计公司于财务公司的平均存款利率为1.61%。
(二)贷款服务
1.总授信额度上限
总授信额度上限220亿元:目前总授信额度为170亿元(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预计2023年度为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50亿元。
2.贷款利率区间
贷款利率区间2%-5%(其中5%利率仅适用于财务公司向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及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共计10亿元项目贷款,除此外,贷款利率范围为2%-3.85%),具体利率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并参照市场同期利率,预计平均贷款利率3.91%。
3.贷款利息上限
根据公司内部测算,2023年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贷款余额预计为80亿元。按照预计平均贷款利率3.91%及日均贷款余额最高80亿元计算,贷款利息上限为31,280万元。
六、内控措施
为确保本公司遵守上述定价政策,本公司将于日常运营中采取一系列内控措施,该等内控措施由本公司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及财务管理部实施:
(一)本公司已经制订和采纳了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收集和监控,并对交易条款和定价条款的公平性进行评估;
(二)本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收集和监控以及每月向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报告。而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将对交易条款和定价条款的公平性进行评估,并确保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不会超过年度上限;如实际发生额即将达到上限,财务管理部会及时通知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将根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本公司审计监察部将根据已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该价格与一般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相符及交易对方向本公司提供的条款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一致或更佳。
(四)于开展若干金融服务前,处理有关事宜的主要人员须向财务管理部提交申请,而该申请仅于财务管理部主管及本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本公司的相关内控政策作出初步审阅及最终审阅后,方获批准;
(五)公司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将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六)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审阅并将继续审阅该日常关联交易,以确保该等协议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签订,属公平合理,并根据该等协议的条款进行。本公司的审计机构亦将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使公司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调剂公司内部资金余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渠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二)财务公司受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严格按照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能够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三)财务公司将公司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其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5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威女士主持。本公司现有监事6名,出席监事6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5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监事会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扩大融资渠道、优化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及行业影响力。公司决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事宜
1.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人民币),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分期发行。
2.注册有效期及债券期限
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额度内及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承销商情况确定。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决定将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债务、银行借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6.发行日期
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分期发行。
7.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事宜
该事项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授权代理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
(1)制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时间、具体金额、发行利率、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
(7)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目前股权融资受限,融资渠道单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及议价权,从而进一步压低融资成本。
2.于窗口期择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获得低成本的市场资金,并替换成本较高的金融机构贷款,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
3.于公开市场发行金融产品,有利于展示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及稳健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及行业知名度。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2-05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29日 15 点 0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29日
至2022年12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已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6、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2月29日下午15时之前。
1.登记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11层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
2.登记方式:邮寄、传真或现场。
法人股股东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需持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3.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即本通知附件《授权委托书》或其复印本)。委托书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则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六、其他事项
1、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本公司H股股东不适用本通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另行发送通知、公告)。
2、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3、本公司办公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11层
(邮编:017000)
4、会务常设联系人:王秀萍
联系电话:0477-8565734
传真号码:0477-856541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5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11名,出席董事11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5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7票回避,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扩大融资渠道、优化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及行业影响力。公司决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事宜
(1)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人民币),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分期发行。
(2)注册有效期及债券期限
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额度内及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承销商情况确定。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决定将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债务、银行借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6)发行日期
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分期发行。
(7)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事宜
该事项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授权代理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
1)制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方案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时间、具体金额、发行利率、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
7)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目前股权融资受限,融资渠道单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及议价权,从而进一步压低融资成本。
(2)于窗口期择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于获得低成本的市场资金,并替换成本较高的金融机构贷款,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
(3)于公开市场发行金融产品,有利于展示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及稳健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及行业知名度。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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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增第二章内容以及删除了个别条款,所以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章节、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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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1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