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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本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软件、交易席位费、域名等。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共计12项,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表中第5、6、8项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发行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18844308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请求其就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2022年8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11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发行人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备案的ICP域名共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共计4项,具体情况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美术作品

4、交易席位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交易席位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公司主要业务资质

1、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1)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3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892P)。

(2)公司已设立17家分公司和49家营业部,子公司首创京都期货已设立2家分公司,分支机构均取得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公司子公司首创京都期货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月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05433)。

上述《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均未规定有效期,当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证券期货业务范围等证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

2、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1)本公司取得的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取得的其他主要业务资格如下:

(2)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资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资格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拥有的与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主要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证券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本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除控股本公司外,未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购销包装食品、医疗器材;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土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百货、机械电器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制冷空调设备、食用油;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零售粮食;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有关旅游、企业管理、投资方面的咨询;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本公司与首创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本公司以外,首创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证券类、期货类业务。首创集团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参见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三)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首创集团控制的下属子公司涉及从事投资及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但该等业务不属于需中国证监会批准且纳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业务,主要为投资环保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板块下相关环保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地产项目,未从事与首创证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证券期货业务,与首创证券不存在同业竞争。

此外,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可有效减少与控股股东控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能形成的利益冲突。

综上,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持有第一创业(股票代码:002797)12.72%股份,为其参股股东。除此之外,本公司控股股东未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首创集团参股第一创业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65号),核准首创集团成为第一创业第一大股东。

2022年9月8日,首创集团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签署了《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首创集团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国管转让其持有第一创业的无限售流通股464,686,400股(占第一创业总股本的11.057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创集团将持有第一创业70,000,000股,占第一创业总股本的1.6657%;北京国管将持有第一创业464,686,400股,占第一创业总股本的11.0576%。

2022年9月19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首创集团将其持有的第一创业464,686,400股股份转让给北京国管,自批复之日起至转让股份全部交割完成之日止,如第一创业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转让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作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除参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创公司’)外,本单位及所控制的企业未投资其他与目标公司(包括并表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及所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单位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单位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以新设、收购或其他方式控制从事与目标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经营性主体。

4、本单位不会利用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5、如目标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不与目标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目标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单位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目标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目标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6、本单位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不当收益归目标公司所有。本承诺函在本单位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方认定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方

(1)公司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包括:

注:1、珠海首正德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子公司首证德盛与关联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首正德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除上述第1-10项列示的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外,本公司其他关联方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2)控股股东首创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发行人合营、联营企业的子公司以及首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合营、联营企业;

(2)报告期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

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法人如下:

2、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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