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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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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2022-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8 股票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2-064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11.36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子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改造,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主动大幅下调卡莫司汀注射液销售价格,增加销量,确保药品供应。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引以为戒,防范法律风险,守法合规经营。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1%和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4%和25.51%。如处罚最终确定,预计将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8.72万元。

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子公司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津药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5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津药药业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代理董事长刘欣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是否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俞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边泓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朱立延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陈立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王春丽女士出席会议,高管郑秀春女士、武胜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筱畅律师、冯兆美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郭筱畅律师、冯兆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长实律见字[2022]64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