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11月21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299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浙商汇金灵活定增”)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11月21日起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原浙商汇金灵活定增法律文件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的法律文件,包括《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上述法律文件均已同步公开在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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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2年11月21日)为原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统一变更登记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的基金份额。
三、《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2022年11月21日起,《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同时失效,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重要提示
1、根据《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31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关于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公告》”),就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所涉及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变更事宜(以下统称“本次法律文件变更”)征询委托人意见,并预留充足时间保障了投资者退出浙商汇金灵活定增的权利。
2、对于由原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该日的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期间;对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至该日的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期间;对于红利再投资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红利再投资份额确认日(含)起至该日的次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3、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相关公告中规定。
4、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混合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5、投资者欲更详细了解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支付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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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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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暂不包括红利再投,因此不存在收益结转基金份额的情况。
(2)该基金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差异,原因是银行存款估值时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具体的差异金额以公司官网展示为准。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下列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1)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
(2)客服电话:95345;
(3)本基金销售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只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对接服务的资金仅限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用于客户资金账户交易结算;但是,本基金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于2022年11月21日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浙商汇金平稳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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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11月22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23年11月21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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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但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6.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6.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