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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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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1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3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2名,其中胡天高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张荣森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周伟新职务聘任的议案》

聘任周伟新为本公司行长助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周伟新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周伟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周伟新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

周伟新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通过《关于总行部门机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 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 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 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6年度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 周伟新先生简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周伟新先生简历

周伟新先生,1971年6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总行浙江业务总部总裁。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经济师职称。周伟新先生曾任中国银行长兴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助理、营业部副主任、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煤山分理处主任、东门分理处主任、公司业务部主任,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杭州公司业务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其间:2019.11--2021.12挂职蚌埠市党组成员、副市长)。

截至本公告日,周伟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704,050,59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6号)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行”)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0,000,000股,并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8,718,696,77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1,268,696,77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647,129,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21,567,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1,268,696,77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704,050,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564,646,1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19户股东,共计9,704,050,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3%,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11月28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行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如下:

“本行内资股股东浙江金控、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能源集团、通联资本、西子电梯、上海西子联合、民生医药控股(946万股内资股)、宏亿电子、华升物流合计持有本行股份约占本行股份总数的51.84%,上述股东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内资股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或安排,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或安排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浙商银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浙商银行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对浙商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704,050,59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申请上市流通的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注: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中的131,441,267股因被司法拍卖,已登记至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中的143,424,251股因被司法拍卖,已分别登记至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股)、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4,251股)、傅延华(10,000,000股)的账户。

七、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1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其中,宋清华监事因疫情原因视频参会,高强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张范全监事出席并发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关于聘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事会工作需要,聘任吴方华先生为本公司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吴方华先生简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吴方华先生简历

吴方华先生,1972年8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信贷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副经理、营业部经理、市场部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萧山支公司副总经理、湖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绍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浙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总部副总经理、同业市场部总经理、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市场部总经理,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截至本公告日,吴方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6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11月2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

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浙商银行总行一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张范全先生和高强先生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3-2025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于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于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俞晓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