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2-061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雪食品”)收到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决议解散并清算的告知函,告知公司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一致同意解散设立的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后续将按照各位合伙人通过上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并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事宜。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分别为23,226,450股、9,0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61%、4.5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发生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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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23,22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2022年11月19日一致形成决议,同意将本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后续将按照各位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并将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事宜。
各位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春雪食品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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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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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9,0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2022年11月19日一致形成决议,同意将本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后续将按照各位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并将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事宜。
各位合伙人通过本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春雪食品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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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其合伙人之一郑钧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郑维新先生之子,因此后续非交易过户事宜办理完毕,郑钧先生将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比由38.21%上升至38.36%。
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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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即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本次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比由38.21%上升至38.36%。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后续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非交易过户事宜,将各位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将并在过户完成后注销合伙企业。
2、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作出如下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5%以上股东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杜绝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非法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不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督促股份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严格按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股份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3、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及后续的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将会发生变化,详见本公告“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4、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后续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各位合伙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继承各自合伙企业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5、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后续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春雪食品董事、监事、高管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公司大股东,本次解散事宜需披露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春雪食品
股票代码:605567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利投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各位合伙人拟将通过同利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变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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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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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利投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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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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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同利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决议解散合伙企业,依照其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同利投资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相应股份,从而引起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同利投资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并将进行注销。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同利投资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同利投资并进行清算。同利投资持有的春雪食品23,226,450股(占春雪食品总股本的11.61%)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直接持有春雪食品相应股份,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春雪食品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同利投资决议解散,其持有的春雪食品23,226,450股(占春雪食品总股本的 11.61%)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使得各合伙人将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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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同利投资将不再持有春雪食品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1、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5%以上股东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杜绝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非法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不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督促股份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严格按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股份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同利投资全体合伙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继承合伙企业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3、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王克祝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陈飞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颜林先生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玉文先生为公司董事,王磊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春雪食品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决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春雪食品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公司证券部
电话:0535-77767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飞
2022年11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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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飞
日期: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