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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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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证券代码:603867

(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公司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18,437.90万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胡健

成立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上市日期: 2019年6月27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注册及办公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邮政编码:311607

电话号码:0571-64793028

传真号码:0571-64755918

互联网网址:www.xhchem.com

电子信箱:xhhg@xhchem.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9822750

经营范围:双氧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涉及前置审批的产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香料香精、化肥(仅限氮、钾肥及复合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管道的设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械制造、加工、化工设备安装(凡涉特种设备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1年12月1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5月12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于2022年9月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2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

(二)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含6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65.00万手(650.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11月28日(T日)至2028年11月27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2.4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11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不存在无权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份数量。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3.525元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3525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8,437.90万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3525手/股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5.00万手。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含6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9、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0、评级事项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

21、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以认购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债券的,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2、受托管理相关事项

公司已聘请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其签署了《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东方投行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该协议之约束。

23、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责任

1)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②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③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本次可转债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④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⑤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③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3)如果上述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A、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B、所有迟付的利息及罚息;C、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②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4)如果发生上述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5)各方应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受托管理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发行人应支付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义务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补偿。但若该行为因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身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而造成的除外。

7)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发行所产生的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争议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发行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次发行的其他义务。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2日。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预计总额为1,074.67万元,具体包括:

注: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8,437.9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2、截至 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下转1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