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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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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7版)

202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或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4号楼一层101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航天宏图

股票代码:688066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4日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

注册资本:184,881,281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环境保护监测;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海洋气象服务;气象观测服务;卫星导航服务;软件开发;地震服务;生态资源监测;计算机系统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专业设计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拖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880万元(含100,880万元)。

(三)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

按债券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880万元(含100,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99,137.42万元(以最终实际发行金额为准)。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11月2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2日。

(九)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二)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2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6月2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年11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航天宏图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4)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修订本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6)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7)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8)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9)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8.9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七)资信评级机构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通过安排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参与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股份占参与配售后总股本的1.25%。截至2022年9月30日,国信资本持有的前述发行人股份已减持。除此之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84,881,281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需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会计政策进行更详细的了解,请查阅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全文。

公司在本节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事项判断标准为: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首先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公司进一步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主要考虑项目金额是否超过税前利润的 5%。

一、最近三年审计意见的类型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110A0224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航天宏图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的合并范围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附件一:发行人子公司清单。

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新设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吉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收购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北京航天宏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子公司注销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重庆航飞虹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新设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宏图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USTRALIA) PTYLTD、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UNITEDKINGDOM)LIMITED、上海宏图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WITZERLAND) SARL、济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卫星海洋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鹤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柔航天宏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2021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新设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合肥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德清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烟台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宜昌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冈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钦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赤峰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鸿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嘉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山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航天宏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航天宏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航天宏图(上海)空间遥感技术有限公司、黄山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图世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同宏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治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IESA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IA) CO.,LTD、PIESPA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 ambodi a) Co., Ltd.、河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海南卫星海洋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子公司注销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河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2022年1-9月份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新设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航天宏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金华航天宏图大数据有限公司、无锡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衢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柳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航天宏图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葫芦岛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毕节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丹东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德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莆田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航天宏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航天宏图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榆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锡林浩特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铜川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湛江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汕尾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宏途卫星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淄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郴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红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宜宾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充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定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航天宏图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庆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掖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宏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漯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航天宏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信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空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乌兰察布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辽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宏图新加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宏图老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宏图迪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航天宏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卫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遵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汉中航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山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楚雄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川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藏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航天宏图无人机有限公司、天津航天宏图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广安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十堰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宏图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临夏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航天宏图智能测绘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航天宏图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航天宏图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东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呼伦贝尔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航天宏图大数据有限公司、怀化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宏图罗马尼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航天宏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丽江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桂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城航天宏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铜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天宏图(东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黔东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渭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洛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咸阳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康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巴彦淖尔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收购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河南航天宏图卫星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中出现的指标均依据上述口径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041.31万元、1,401.49万元、4,859.79万元和335.36万元,占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2.47%、10.88%、24.30%和4.04%。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以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所示之计算公式计算。

五、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1、2019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除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外,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金融负债的会计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2019年1月1日,本公司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法”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于2019年1月1日,金融资产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结果对比如下:

单位:元

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金融工具分类和账面价值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本公司将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8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2019年年初损失准备之间的调节表列示如下:

单位:元

(2)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明确了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本集团对2019年1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3)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集团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

(4)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8年6月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根据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本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9]6号文进行调整。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2、2020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本公司经第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本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本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本公司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本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单位:元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

解释第13号修订了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方法。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共同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可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会计处理规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本公司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经营类别租赁的相关租金减让,采用了该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简化方法,在减免期间或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并放弃相关权利义务时,将相关租金减让计入损益。上述简化方法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934,765.38元.

本公司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租金减让不适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3、2021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并未对本公司满足租赁定义的合同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承租人: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新租赁准则允许承租人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入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融资租赁,本公司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对于所有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了下列简化处理: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公司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变更,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