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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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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1版)

202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8-85958796

传真:028-85958791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叶强0571-85063954、王祎婷0571-85063954

项目协办人:宋佳

其他经办人员:洪加友、王银儿、徐家杰、沈凯利、施成斌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赛恩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叶强和王祎婷。

保荐代表人叶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叶强,保荐代表人,执行总经理。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IPO项目、和晶科技(证券代码:300279)IPO项目、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IPO、信科移动(证券代码:688387)IPO项目,江南高纤(证券代码:600527)、凯乐科技(证券代码:600260)、康盛股份(证券代码:002418)、大连电瓷(证券代码:002606)的再融资项目以及财通证券(证券代码:601108)公开配股项目。叶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叶强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已申报在审项目有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王祎婷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祎婷,保荐代表人,副总裁。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王祎婷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王祎婷无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高伟荣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的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高亮云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高时会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蒋国民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不再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的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江传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6、公司股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朝晖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谭晓林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①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②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③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2)减持股份的方式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减持股份的程序

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紫峰投资承诺

(1)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于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进行减持: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企业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企业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3)减持股份的方式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5)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9、公司股东长沙轩珑、长沙九珑承诺

本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0、公司股东李细国、王庆伟、杨志辉、陈润华承诺

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1、公司监事夏甫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闫虎祥、刘永丰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3、长沙九珑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廖文辉、廖斌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高伟荣,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实际控制人高亮云、高时会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四)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五)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相关责任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3)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管蒋国民、邱江传、王朝晖、黄剑波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的减少,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1、发行人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发行人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发行人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发行人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发行人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利润分配规划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发行人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方案。

(5)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人已在上市后生效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

5、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为确保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落实,发行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承诺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以上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已做出的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类似业务或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与赛恩斯环保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承诺人作为赛恩斯环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赛恩斯环保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赛恩斯环保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承诺如未能履行其已做出的以上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经自查,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上接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