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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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2-11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0号)核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0,906,950股,发行价格5.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305,657.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23,898,422.19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2,407,235.31元。2022年10月28日,毕马威会计师出具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57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昌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南晶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湖北开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 2022年11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贵港市港南桥圩镇200MWp农光储互补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君能新能源公安县狮子口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湖北昌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利市黄歇口镇马嘶湖渔场(西片)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湖北开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石首市团山寺镇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克念、元德江、周涛、马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