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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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编号:2022-074

债券代码:175781 债券简称:21中化G1

债券代码:188412 债券简称:中化GY01

债券代码:185229 债券简称:22中化G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1号)核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国际”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829,220,901股,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5,325,40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7,338,933.9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5日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9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943059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恒”)近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1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大柏树支行的协议签署权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协议签署权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的协议签署权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及江苏瑞恒(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碳三产业一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海洋、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