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7版)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并积极拓展下游应用市场,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客户基础。目前,公司的分子诊断试剂盒和相关科研服务覆盖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综合排名前100家医院中的大部分医院。此外,公司的产品和科研实力受到客户的一致认可,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陆军军医大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多家知名医院共同展开临床合作项目,同上海交通大学等知名大学保持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下游医院等市场渗透力度,增加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以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项目的实施,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拥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业务发展模式,提高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投入并扩大市场竞争优势,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慧女士,共同实际控制人高尚先先生、熊钧先生、高泽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睿昂基因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睿昂基因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2-049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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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如因增加、删除章程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其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2-042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0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3幢睿昂基因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6日
至2022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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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睿昂基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议案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13、议案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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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3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电子邮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出席会议时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彦
电话:+86-21-33282601
传真:021-37199015
电子邮箱:zqswb@rightongene.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3幢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三)参会股东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中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四)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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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 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2-050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上海辰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林雷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非独立董事林雷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林雷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林雷女士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林雷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林雷女士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向林雷女士在任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孙彦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彦波女士的履历资料,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的职位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附件:孙彦波简历
孙彦波,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任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部实验员;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物流部体系保管员;2022年2月至今任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质检部质量保证工程师。
孙彦波女士未直接持有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2-043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熊慧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与会董事书面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具体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1 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6.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8.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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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9.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1.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2.1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2.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如有);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6.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6.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编制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及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678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678号)。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计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定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司基于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679号)。
(下转1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