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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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79 证券简称:通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2-035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规范。你公司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业结算账户(尾号6185)在2021年5月10日前被司法冻结350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6月26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你公司2021年年初至4月13日,累计与关联方安徽和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207.03万元,累计与崇左市金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423.32万元,公司迟至2021年4月13日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公告。之后,公司与崇左市金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超出已审批交易金额累计727.11万元时,公司才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四十八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88679 证券简称:通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2-036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3966号公司2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刘路女士、独立董事刘桂建先生、徐淑萍女士、许春芳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齐敦卫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审议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旭东、杨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通源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