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监管评估办法迎修订
丰富股东股权等方面的关键指标
◎记者 张琼斯
上海证券报记者11月30日获悉,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
《办法》的修订坚持了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进行了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根据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有待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办法》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
首先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根据《办法》,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办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丰富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了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最后是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评估时间安排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