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2-08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同意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60,000份,占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总数的2.58%,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26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30日,已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2-08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1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文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252,125,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21.88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35,705,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3.09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216,419,4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8.7864%。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数35,705,6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3.0994%。
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会议(受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51,821,8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8798%;反对195,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774%;弃权108,0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04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5,402,4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99.1508%;反对195,2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5467%;弃权108,000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3025%。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彭思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