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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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2-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0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原因系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尤夫股份”)控股股东将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变更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帮凯米”),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因执行《重整计划》,公司部分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减少超过5%或降至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背景

2022年9月28日,公司及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协议约定重整产业投资人以总额人民币6.67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对价有条件受让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246,358,194 股、重整财务投资人以总额8,400万元的对价有条件受让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30,000,000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产业投资人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2022年10月2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75,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2022年11月11日,湖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2022年11月28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2022年11月29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4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尤夫股份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7,970,12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47,462,654股股份(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37,970,123股增加至985,432,777股。上述转增股票分配及用途具体如下:

1、“10送10”部分

上述转增股票“10送10”部分共437,970,123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246,358,194股由重整产业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6.67亿元,重整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其中30,000,000股由重整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现金对价为8,400万元,重整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所增发的尤夫股份股票;其余161,611,929股用于抵偿公司债务。

2、“10送2.5”部分

上述转增股票“10送2.5”部分共109,492,531股,其中79,063,110股用于向除尤夫控股以外的其他原股东分配,其余30,429,421股用于解决公司的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并完成股份过户后,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公司股东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30,285股;公司股东“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2019】22号上海垚阔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设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34,310股;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64,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2%。

胜帮凯米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7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尤夫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胜帮凯米将持有公司246,358,1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所持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控股股东由尤夫控股变更为胜帮凯米。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

三、其他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胜帮凯米、尤夫控股、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佳源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是否进行除权处理,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进行了论证,目前尚未明确。公司将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