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69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在公司行政楼204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有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408.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344.00万股,预留64.00万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7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公司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工业五区海天路18号土地将由株洲市天元区政府实施收储,收储补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0,304.32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风险提示:1、载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支付的本次土地收储补偿费;2、本公告所述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土地收储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和《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株洲市天元区政府对公司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工业五区海天路18号土地实施收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22年11月30日,公司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本次收储补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0,304.32万元。
(二)审议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中心)
类型:事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116940381175
住所:株洲大道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000万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编制高新区、天元区范围内实行征转分离、土地收益为区级所有的工业用地、经营型用地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转城剩余土地实施储备进行管理、负责所储备土地的资金筹集与管理。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被实施收储的土地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工业五区海天路18号,使用权面积为69,785.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株国用(2005)第A0423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四、本次拟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
甲方: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和《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诚实信用、公平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根据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时代新材总部园区项目地块收储推进会议纪要》(株高政纪发[2022]26号)意见,依乙方申请,甲方将乙方名下一宗地块进行政府土地储备。该地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工业五区海天路18号,东至海天路,西至珠江南路,北至衡山路。土地使用权面积69,785.15平方米,土地证号株国用(2005)第A0423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该宗土地收储后,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具体位置及面积详见土地使用权登记证)。
甲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本合同约定收购范围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及苗木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已经乙方确认。
根据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关于核定时代新材总部园区项目地块收储成本的复函》(株天财函〔2022〕5号)复核意见,甲方补偿给乙方的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设施收储补偿费按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审定的该宗地收购补偿费总额20,304.32万元。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协调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支付一定数额土地收储补偿费,甲方在收到上述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剩余收储补偿费用待该宗土地再次成功出让后,由株洲市财政局返还土地出让金至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再由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拨付甲方,甲方在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给乙方。若土地竞拍成功后,扣留土地收储补偿款的10%人民币2,030.432万元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在土地交付给土地竞得人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若土地无人竞得,收储补偿费暂不支付给乙方(不计息)。
乙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该宗土地的相关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资料原件等相关资料。甲方收到乙方资料原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此后,由甲方依照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相关手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该宗土地成功出让前,由乙方进行管护。乙方须保证纳入收储范围的资产不受损失。自上述权证注销后至乙方完成所有搬迁工作期间,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海天路18号园区土地及资产,乙方不得将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出售、出租、出借、抵押给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将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出售、出租、出借、抵押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影响该块土地及地上建筑、土表附着物等的出让。
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合同,并分别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本金(不计利息)、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凭证和相关资料。
五、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一)收储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收储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不涉及人员安置等问题,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收储事项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储事项预计可增加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8,900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收储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一)载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支付的本次土地收储补偿费。
(二)本公告所述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6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在公司行政楼203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408.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344.00万股,预留64.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22-070)。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彭华文、杨治国、刘军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彭华文、杨治国、刘军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彭华文、杨治国、刘军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科技创新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公司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同意公司设立董事会下属科技创新委员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张丕杰先生、贺守华先生、彭华文先生、刘军先生、张向阳先生为公司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张丕杰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71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7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4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2.9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7.3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6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80,279.8152万股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02年12月19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注册资本:人民币80,279.8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华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彭华文,董事杨治国、刘军、李略、张向阳、刘建勋,独立董事贺守华、凌志雄、张丕杰。
公司现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丁有军,监事李玉辉、张乐、胡宇新(职工代表)、杨荣华(职工代表)。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11名,分别是:总经理杨治国、副总经理刘军、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程海涛、副总经理彭海霞、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黄蕴洁、副总经理彭超义、荣继纲、侯彬彬、龚高科、董事会秘书夏智、总法律顾问熊友波。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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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4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9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7.3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6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53人,占公司全部在职员工总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6,312人的4.01%,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时代新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2025年3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未纳入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同时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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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5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5.65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5.50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七、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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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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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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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公司按照对标企业与时代新材的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同行业”指wind四级分类-基础化工、wind四级分类-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中信三级分类-玻璃纤维,分别对应时代新材轨道交通板块、汽车零配件制造板块、风力发电板块。
②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③上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2021年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④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包括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1)激励对象为内部干部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内部干部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期内综合考评C(合格)及以上,且每年工作业绩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可获得解除限售权限。同时根据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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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非内部干部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非内部干部个人业绩考核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业经理通道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统一签署《年度绩效协议书》,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考评为C(合格)及以上,可获得解除限售权限。同时根据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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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对于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激励计划中选取了与公司业务相关度较高且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共计20家企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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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时代新材以高分子材料的研究及工程化推广应用为核心,致力于从事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汽车、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等产业领域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产品品种千余种,并已实现大批量出口和海外经营,公司紧跟全球经济发展步伐,利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与资源、坚持面向新兴产业、面向高端产品,所涉及的多个业务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公司目前在全球轨道交通弹性元件产品领域规模第一,在线路、桥梁建筑减隔震等其他领域均处于行业前列,是轨道车辆减振全套方案提供者和减振产品研发制造品类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在风力发电领域是风电叶片规模位居国内第二和国内拥有最强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叶片制造商之一,是全球少数具备聚氨酯叶片批量制造能力的企业;风电风机弹性减振产品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第一;在全球汽车减振细分领域规模排名第三,是全球第一个主动减振产品批量装车推广应用企业;在高分子新材料产业领域发展上,近几年先后突破了一系列诸如高性能聚氨酯材料、长玻纤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芳纶材料、聚酰亚胺材料、有机硅材料、电容隔膜材料等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工程化应用。依托多年来的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公司已经发展成为跨行业发展,国际化经营的高科技公司。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数值较2021年均不低于10.64%;2023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数值分别不低于4.70%、5.30%、5.60%;2023年~2025年资产负债率数值均不高于70%。上述数据是考虑了公司经营持续改善、股权激励、两制一契等多种措施后,提出的具有挑战性的指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时代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时代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9、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1、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9、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将各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5)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追回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至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对象调任情况对其获授权益处理方式进行决策。
(3)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合同存续期间绩效不合格或协商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在情形发生(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在情形发生(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对应解除限售的部分在情形发生(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对应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1、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40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344.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8,790.0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2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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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