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减持股份至持股5%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63230债券简称:2北方1
证券代码:6111 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2一096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减持股份至持股5%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实施其减持股份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年7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方稀土第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即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按市场价格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股份,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5505%。该减持计划披露前,嘉鑫有限公司持有197,319,0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1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2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北方稀土第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嘉鑫有限公司按照其减持股份计划,于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5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4%。减持后,嘉鑫有限公司持有190,729,0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98%。
2022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嘉鑫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嘉鑫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进展暨持股比例达到5%的函》及出具的《北方稀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按照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其持股比例达到5%,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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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股份的时间、方式、变动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2022年11月1日披露嘉鑫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进展公告时点),嘉鑫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0,729,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98%。嘉鑫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按照减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9,075,720股公司股份,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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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3,633,066,000股,上述“减持比例”按该总股本计算得出。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鑫有限公司持有181,653,3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是嘉鑫有限公司实施其减持股份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方稀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日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股票代码:6001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鑫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9楼9B02A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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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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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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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实施其股份减持计划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北方稀土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了《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22年7月28日-2023年1月28日)按市场价格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北方稀土股份总数0.5505%的股份,即不超过 20,000,000 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
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将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北方稀土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方稀土190,729,020股,占北方稀土股份总数的5.24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 11月29日期间,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北方稀土9,075,720股股份,累计减持股份占北方稀土总股本的0.249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方稀土181,653,300股股份,占北方稀土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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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方稀土股份总数为 3,633,066,000股,上述“减持比例”按该总股本计算得出。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北方稀土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方稀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具体详见北方稀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北方稀土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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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6月28日、2022 年 11月 1日北方稀土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北方稀土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嘉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美凤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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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嘉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罗美凤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