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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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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2022-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上市规则》第 9.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2022-091、2022-096、2022-098)。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因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10月3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0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龚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宋永飞先生、监事吴林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龚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宋永飞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吴林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龚超先生仍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职,宋永飞先生、吴林新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宋永飞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比例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上述人员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宋永飞先生的辞职申请应当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新的职工代表监事就任之日起生效;龚超先生、吴林新先生的辞职申请应当在补选监事任职后生效。在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上述人员仍将继续履行监事的相关职责。公司监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监事的补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监事会对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