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8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2年11月末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444,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最高成交价为17.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87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83,678,431.4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136.95万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2-7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2]粤01民初2533、2602-2605、2781-2791、2821-2882、3036-3046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李文松等共89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2年12月22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文松等共89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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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22年12月22日开庭。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