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10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6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战略发展背景下,新能源发电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为推动新能源板块业务发展,公司积极布局N型TOPCon光伏电池产业,拟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建设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其中一期年产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2-108)。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2-109)。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2年12月19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10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6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1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一期12GW项目,二期8GW项目。
● 投资金额:一期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以下简称“一期12GW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8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以下简称“二期8GW项目”)投资金额为初步测算,未来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相关风险提示:
1、投资规模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一期12GW项目的投资规模为计划规模,后续实际建设规模存在不确定性。二期8GW项目的投资规模仅为初步测算,未来投资规模存在不确定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暂未约定二期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
2、投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项目分两期建设,建设期为三年,时间较长,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截至目前,未来二期8GW项目启动时间未确定。
3、资金风险:截至2022年10月,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和理财合计51.77亿元,出售资产累计回款资金15.49亿元。公司预计项目建设投资中银行贷款40亿元,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4、业绩不确定风险:公司目前新能源板块仍以光伏电站发电业务和EPC业务为主。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的TOPCon电池产品尚未量产且未获得客户验证,尚处于研发认证阶段。本项目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光伏行业后续如国内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可能对项目带来不利影响,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5、建设用地风险:本次光伏组件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
6、项目合规性手续风险: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7、本投资协议达到股东大会标准,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股东大会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战略发展背景下,新能源发电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为推动新能源板块业务发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布局N型TOPCon光伏电池产业,拟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建设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项目建设期为3年,一期12GW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8GW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投资金额为初步测算。公司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注册成立项目新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由公司以现金出资。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名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0142082160
3、注册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9号
4、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5、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及规模
公司拟在南通开发区投资建设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项目一期12GW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8GW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投资金额为初步测算。
一期年产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固定资产投资约32.5亿元,其中厂房建设约8亿元,动力设备约7.5亿元,生产设备约17亿元。
2、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在南通开发区注册成立项目新公司。
3、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贷款,未来可根据需要拓展其他资金渠道。
4、项目建设期
项目建设期为3年,包含两期项目,二期启动时间暂未确定。公司保障资金按时到位,并积极推进项目进程,力争在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一期第一阶段6GW生产线,在2023年7月底前竣工投产,并保证一期第二阶段6GW生产线于2024年3月投产,5月达成12GW的生产能力。
5、项目用地
总占地约900亩,分期开发建设,一期生产基地用地约476亩,预留430亩土地作为项目二期生产基地。
6、投资进度
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7、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十四五”期间我国光伏市场迎来市场化建设高峰,在“碳达峰、碳中和”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目标指导下,我国光伏行业制造端、应用端、进出口都取得了快速增长。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预测,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预计将达到2,840GW,未来市场空间广阔。目前行业主流技术仍为P型技术,P型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已逐渐逼近其理论上限,技术迭代需求强烈。而N型电池技术的转换效率已取得一定的突破,随着电池技术和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N型电池转化效率有望继续提升,部分原材料、生产设备进一步国产化后制造成本下降,N型电池的市占率将不断上升。未来随着光伏装机规模持续增加,对N型光伏电池的市场需求也将不断增长。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光伏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构建了完善、稳定的供应链体系,同时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和技术革新趋势,在高效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研发经验。本次项目是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公司在新一代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重要布局,新产能具备技术和成本双重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板块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加强公司在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
8、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本次对外投资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在南通开发区注册成立项目新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由公司以现金出资。新公司建设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其中一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二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50亿元。
一期生产基地项目拟选址位于南通开发区海堡路南、东方大道西、通秀路东、海洋路北的约476亩土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
预留430亩土地作为项目二期生产基地,位于南通开发区海洋路南、东方大道西、通秀路东、海澳路北,预留2年(2023年7月底竣工投产之日起算)。
主要建设内容:厂房、仓库、研发设计中心和综合楼、配套生活设施、餐厅等。
3、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及乙方新公司提供以下协助: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新公司注册、项目报建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用地挂牌出让程序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相关事宜以乙方与国土部门另行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为准。
3.甲方负责保障提供乙方项目建设中的配套条件和建厂条件
4.甲方根据乙方项目的发展预期及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向乙方项目提供扶持、奖励、补贴措施,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乙方及乙方新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保证按时完成资本注册及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投入运营。
2.乙方及新公司承诺新公司持续正常经营不少于20年。新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0年内不得撤资、减资。
3.乙方及新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南通市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先进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4.乙方及新公司须为本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量,能耗水平应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5.乙方项目建设需符合甲方对该项目容积率、建设用地指标、现代化建筑形态及色彩、围墙外形、道路退让等规划要点要求。
(三)各方均认可,甲方给予乙方及新公司的全部扶持、奖励、补贴政策等,按照乙方及新公司履行协议实际完成的投资金额、项目进程、经营指标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兑现。如因乙方或新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新公司后期经营状况出现较大差距的,乙方及新公司应立即主动整改。如经甲方催告仍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的;或经整改仍无法改善经营状况、完成各项义务的,视为乙方及新公司违约,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根据违约程度,甲方有权对已兑现及未兑现各项补贴、奖励进行调减,乙方及新公司应予配合。
(四)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本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内容的,甲方应及时整改,经乙方催告仍不能及时完成约定或者整改到位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根据整改情况,乙方有权调整投资相关内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约定
(一)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就本项目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和前期环保评估、安全评估、能源评估;或上述备案(或核准)和评估之一不能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则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无须就本协议的终止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在辖区内屋顶光伏电站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国内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及国家、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开发区政策变化导致协议部分条款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各方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政策变化另行协商并对本协议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四)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南通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乙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战略发展背景下,新能源发电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为推动新能源板块业务发展,公司积极布局N型TOPCon光伏电池产业,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本次合作的项目落地对公司新能源板块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目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贷款,未来可根据需要拓展其他资金渠道。项目为分期建设,公司将合理把握投资节奏、统筹规划投资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投资规模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一期12GW项目的投资规模为计划规模,后续实际建设规模存在不确定性。二期8GW项目的投资规模仅为初步测算,未来投资规模存在不确定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暂未约定二期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
2、投资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项目分两期建设,建设期为三年,时间较长,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截至目前,未来二期8GW项目启动时间未确定。
3、资金风险:截至2022年10月,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和理财合计51.77亿元,出售资产累计回款资金15.49亿元。公司预计项目建设投资中银行贷款40亿元,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4、业绩不确定风险:公司目前新能源板块仍以光伏电站发电业务和EPC业务为主。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的TOPCon电池产品尚未量产且未获得客户验证,尚处于研发认证阶段。本项目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构成重大影响。光伏行业后续如国内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可能对项目带来不利影响,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5、建设用地风险:本次光伏组件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
6、项目合规性手续风险:目前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后续项目备案方案审批、环保批复、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项目落地的相关合规性手续,项目建设与实施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7、本投资协议达到股东大会标准,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股东大会能否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10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元,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截至2022年11月18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1.8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向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说明:“229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前为“100MW光伏发电项目”。
截至2022年10月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255MW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1,730,072,002.11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1,452,172,785.26元,包括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489,999,900.0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962,172,885.26元(含委托理财),其中:本金人民币796,604,047.69元,利息人民币165,568,837.57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2-11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阻断病毒传播,公司鼓励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1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19日
至2022年1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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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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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3、疫情期间,公司建议股东优先选择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计划现场参会股东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等。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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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11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4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2-1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11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9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成交的最高价为8.89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7.7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00,401,579.6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第三期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