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接89版)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7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范建刚拟将其持有的88,3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5.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10%,转让总价为44,813.73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年12月5日,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范建刚(以下简称 “甲方”或“转让方”)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拟将其持有的88,3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5.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7410%,转让总价为44,813.73万元。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范建刚
1、权益变动过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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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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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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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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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姓名:范建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
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3406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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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范建刚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受让方: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1.1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本协议书: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双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次股份转让: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
(3)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风范股份 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 7.7410%)。
(4) 股份转让价款: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合计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5) 本协议书生效日:指根据本协议书第9.2条规定之本协议书生效日。
(6) 股份过户: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7) 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8) 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1)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2)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1.2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1)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
(2)本协议书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书的释义或解释。
(3) 在本协议书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4)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
(5) 双方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明确或疑问,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名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6) 本协议书所称的“已披露的情况”是指双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披露的情况,及双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所披露的情况,及以双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互相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
2.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 7.741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2.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风范股份8,839万股股份(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7.7410%)。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作为风范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风范股份股份数量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此外,受让方承诺其对标的股份的处置还应当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4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2.5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条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3.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7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4,813.73万元。
3.2受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支付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8,850万元。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十八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5,963.73万元。
3.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股份过户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相应变化。
第四条标的股份查询、过户及权益归属
4.1在本协议书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查询证明文件。
4.2在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且受让方完成本协议下3.2条第(1)款约定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后30日内,双方应尽快共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交易所确认以及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4.3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受让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承担其股东义务;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不再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4.4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将依法行使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相关的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成上市公司对其董事会组成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对受让方提名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1名董事候选人及1名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前述审批、确认手续能否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资产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9日(星期五)下午 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2年12月8日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sunlj@cstower.cn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资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资产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6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定于2022年12月7日(星期三)15:00-16:00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说明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支付现金收购资产事项的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现将本次说明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9日下午 15:00-16: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立义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连键先生。
2、交易对方代表、标的公司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黄金强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12月8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sunlj@cstower.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 孙连键
电话:0512-51885888
邮箱:sunlj@cstower.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常熟风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置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常熟风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范立义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6日
营业期限:2012年08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产销售;房产建造、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房产销售咨询及中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二、本次注销子公司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及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三、本次注销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风范置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风范股份
股票代码:6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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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3,406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姓名:韩莉莉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7101******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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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范建刚持有的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二、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范建刚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受范建刚、范立义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范建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受让方: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一)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8,839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7.741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二)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7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4,813.73万元。
1.2受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支付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8,850万元。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十八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5,963.73万元。
1.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股份过户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相应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方范建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8,3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6%。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韩莉莉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韩莉莉
日期:2022年12月5日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风范股份
股票代码:6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通讯场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范建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更好的促进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行为。
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金额为96,000万元。通过本次交易,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实现新能源光伏产业的布局,同时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是为了促成上述交易,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共同为股东创造价值。基于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减持部分少量股权。
二、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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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88,3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7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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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范建刚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8号
身份证号码:3205201954******
受让方: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莉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C52T732G
(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一)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风范股份8,839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风范股份股份总数的7.741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二)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7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4,813.73万元。
1.2受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支付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六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8,850.00万元。
(2)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十八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35,963.73万元。
1.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股份过户日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相应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8,3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6%。上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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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建刚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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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建刚
日期: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