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ST时万 编号:临2022-03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2月6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军、庄绍英、姜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措施决定26号》”)、《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27号》”)和《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28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决定26号》的主要内容
“李军 、庄绍英 、 姜 道林:
经查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时万或公 司 )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ST时万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集团) 及其下属公司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林业) 、中非 林业(香港)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 以下简称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991.1万元,占用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公司原持有中非林业母公司股权期间向中非林业支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2,632.39万元;控股集团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款余额352.88万元;公司为林业办事处代垫费用5.83万元。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 2003 )56号,证监会公告(2017 )16号修改)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不准确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0万元到5,000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到4,600万元。2022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0万元左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00万元左右 。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 报,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8.2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57.35万元。公司在2021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业绩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 、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 条的规定 。
三、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控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同是你公司参股公司。在2019年4月和2020年 1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控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1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
董事长李军、董事会秘书 庄绍英 、财务总监姜道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董 事会秘书 庄绍英、财务总监姜道林,未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军、庄绍英、姜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解决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 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责令改正措施决定27号》的主要内容
“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时万)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 司及你公司下属公司 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林业)、中非林业(香港) 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ST时万 资金2991.1万元,占用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ST时万原持有中非林业母公司股权期间向中非林业支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2632.39万元;你公司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ST时万支付房租款余额352.88万 元;ST时万为林业办事处代垫费用5.83万元。你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制定还款计划,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 第 182 号 )第 三 条和《 关 于 规 范 上 市公 司 与 关联方 资金往 来 及 上 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03 )56号 ,证监会公告( 2017)16号修 改)关于 “ 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是ST时万的参股公司。在2019年4 月和2020年1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你公司和你公司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1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ST时万完善公 司治理和内 部控 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28号》的主要内容
“辽宁 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中非林业( 香港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非林业)、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2,991.1万元,占用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你公司原持有中非林业母公司 股权期间向中非林业支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2,632.39万元;控股集团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公司支付房租款余额352. 88万元;你公司为林业办事处代垫费用5.83万元。你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 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 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的规定。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不准确
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0万元到5,000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0万元到 4,600万元。2022年4月16日,你公司发布业 绩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0万元左右,归属 于上 市公 司股东 扣除 非经 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1,8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22 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8.2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57.35万元。你公司在2021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业绩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辽宁 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控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是你公司参股公司。在2019年4月 和2020年1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控股集团 及其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2.1亿元。上述 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 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