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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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10时以网络形式召开,本次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告:2022-074)。
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10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对中安科重整阶段的债权表进行审查;3、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并由未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4、武汉中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本次债权人会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的债权人共81家,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73.64%,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98.84%,已过三分之二。故本组表决通过。
(二)职工债权组:同意的职工共31人,占职工债权组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100%,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97.52%,已过三分之二。故本组表决通过。
(三)普通债权组:同意的债权人共3,339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88.99%,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9.00%,已过三分之二。故本组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重整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表决通过。
三、风险提示
(一)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武汉中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告:2022-075)。
(二)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
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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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采取现场投票、网络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告:2022-0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采取现场投票、网络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及表决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2年12月6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8号保利大酒店三楼楚香厅
(四)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2,153,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合计441,063,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77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11,08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3%。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489,622,051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0,930,464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6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23,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合计1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11,08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3%。
3、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
1、总表决情况:同意450,727,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7%;反对1,425,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9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968%;反对1,425,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具了《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武汉中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告:2022-075)。
(二)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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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22年12月6日裁定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或“公司”)重整程序。
● 根据《重整计划》,中安科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中安科应依法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武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武汉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 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2022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告:2022-074)。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6日,中安科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告:2022-085、2022-0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了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安科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武汉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本次《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利益,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经营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对公司2022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一)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武汉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告:2022-075)。
(二)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
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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