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18版)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时(且减持时本企业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且减持时本企业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七)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发助力、前海中船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取得晶品特装股份之日起36个月及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其他机构股东中深新创、海南锦成、融杰上景、诸暨闻名、南通浦昱、大鸿资产、上海浦旻、南通高新、中武智联、长三角产投、江苏疌泉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九)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田勇、郭珍果、李凡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人所持有晶品特装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以下顺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触发后,按照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1)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前述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预案公告时点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回购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合法拥有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为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5)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实施授权等其他事项由公司审议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最终确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本企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企业用于增持股份之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高于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4)本企业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届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承担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3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3、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为限)归公司所有。
(四)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或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之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情况。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企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晶品特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晶品特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873号、大华审字[2021]001136号、大华审字[2022]0016476号、大华审字[2022]0018385号、大华验字[2020]000454号、大华验字[2020]000642号、大华验字[2021]000485号、大华核字[2021]0010386号、大华核字[2021]0010497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5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6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7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8号、大华核字[2021]0011928号、大华核字[2021]0011988号、大华核字[2022]0012968、大华核字[2022]0012969、大华核字[2022]0011693、大华特字[2021]005144号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实施周期,产能释放及收益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一)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将此作为公司业务增长的重要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的科研和技术平台,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作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晶品特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晶品特装利益,切实履行对晶品特装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晶品特装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晶品特装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晶品特装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晶品特装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晶品特装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晶品特装的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晶品特装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晶品特装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晶品特装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晶品特装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晶品特装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晶品特装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品特装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晶品特装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人/本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晶品特装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晶品特装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晶品特装,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晶品特装,以确保晶品特装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晶品特装认定本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晶品特装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在晶品特装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晶品特装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晶品特装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晶品特装以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晶品特装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品特装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6、如违反上述承诺,晶品特装及晶品特装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晶品特装及晶品特装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晶品特装所有。
7、在本人为晶品特装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为晶品特装的控股股东、晶品特装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期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
九、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对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实际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晶品特装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且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晶品特装资金的情形。
2、将充分尊重晶品特装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晶品特装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晶品特装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晶品特装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3、保证不会通过向晶品特装借款、由晶品特装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占用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挪用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4、如果晶品特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晶品特装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晶品特装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晶品特装其他股东和晶品特装利益不受损害;
5、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晶品特装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晶品特装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晶品特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晶品特装及晶品特装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晶品特装将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及时赔偿晶品特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晶品特装有权在暂扣薪酬/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公司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或申请豁免履行承诺,并提交晶品特装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企业/本人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品特装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或申请豁免履行承诺,并提交晶品特装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晶品特装直接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若本企业/本人在按前述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首先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人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品特装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或申请豁免履行承诺,并提交晶品特装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晶品特装直接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若本人在按前述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首先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十一、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已经相关主体签署确认,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发行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