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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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或“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12月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保印先生的辞职报告。陈保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保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2-072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3,089,7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7%)的公司副总经理邬敦伟先生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4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邬敦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3,089,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7%。
二、本次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部分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等;
3、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邬敦伟拟减持不超过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742%。
4、减持期间:本次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份减持规定履行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邬敦伟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邬敦伟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2-073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再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98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与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色世纪”)对外投资合作,并与金色世纪、大股东李梓正签订了《对赌协议》。同德化工就与金色世纪、李梓正的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京03民初26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2021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3、上诉人李梓正与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德化工、(原审被告)刘月霞与(原审被告)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2021)京民终731号]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4、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梓正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于2022年6月2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再审裁定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985号),认定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梓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梓正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驳回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梓正的再审申请。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最后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985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