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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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20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8:00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名,实际参会董事5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国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

三、备查文件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21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协议》

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推进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中矿业”)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保障大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协商后,签署了《用地协议》。临武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大中赫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总计1536亩,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2、借款期限:协议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在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大中赫公司预付的2000万元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用地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临武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乙方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在临武县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大中矿业与临武县政府于2022年10月19日和11月4日达成的《合作备忘录》及《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大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拟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需要向政府申请用地。

甲方目前土地现状不能满足乙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不具备立即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满足甲方要求乙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甲方将尽快推进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以满足乙方建设需求。

基于当前项目建设用地现状,为满足甲方要求,推动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用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为保障乙方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落地,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总计1536亩。

地块一:在锂电工业园区预计供地804亩。该宗土地需要履行征地、报批手续。

地块二:乙方计划用于新型建材项目用地627亩,其中77亩甲方将于2022年12月8日履行招拍挂程序。另外550亩需要履行土地征地、报批手续。

地块三:锂电工业园区湘粤三期工程土地105亩,该地块政府已完成规划、初步设计等,建设手续齐全,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

乙方最终用地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土地使用权记载面积为准。

(二)关于首期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土地1354亩(包括新型建材项目用地550亩,锂电工业园区804亩,合计1354亩)

1.甲方承诺分两批次将上述1354亩土地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提供给乙方。时间如下:

1.1第一批次600亩,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供。

1.2第二批次754亩,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供。

2.甲方提出,需要履行征地、组卷报批的1354亩土地,由乙方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万元。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同意向甲方预付征地费用,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3.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付2000万元预付土地征地费用。

4.甲方在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乙方垫付的2000万元预付征地费用。

5.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该宗土地预付征地费用2000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三)关于新型建材项目用地627亩其中的77亩

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2022年12月8日尽快进行该宗土地的招拍挂程序,乙方参与竞拍。

(四)关于锂电工业园区湘粤三期工程土地105亩

甲方提出该宗土地具备开工条件,但临东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宜章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临东公司必须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设施一并转让出售。相关厂房设施建设完成后,结合当地建设成本,双方经过评估后,乙方收购该宗土地及厂房设施,同时临东公司办理解除银行抵押手续并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厂房设施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另行签署《收购协议》。厂房设施建设设计方案由乙方提供,甲方对厂房建设投资、预算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乙方在园区的项目用地,乙方摘牌后进行项目开工建设相关工作,同时向甲方申请建设开工许可。自甲方批准乙方开工建设之日起,乙方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具体开工建设时间限制服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成本价收回土地。

(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地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的磋商,临武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就在临武县建设锂电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供地时间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用地协议》。工业园区土地是临武县稀缺资源,该等土地是建设锂产业的关键要素之一,该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进度,促进矿山资源的配置和整合。

三、财务资助概述

2022年12月6日,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协商后,签署了《用地协议》。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在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大中赫公司预付的2000万元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临武县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临武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临武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是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保障大中矿业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临武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用地协议》约定,向临武县人民政府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保障公司及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临武县建设锂矿采、选、冶、管道输送、碳酸锂加工、新型建材项目以及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本次向临武县人民政府预付费用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整体风险可控。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九、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占大中矿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0%;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十、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4、《用地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2-122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为加快推进临武县锂矿新能源项目建设,2022年12月6日,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中矿业”)全资子公司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贸易”)与转让方周宝峰、陈革文及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宝峰和陈革文及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大中贸易收购由周宝峰和陈革文共同持有的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因股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货币资金和负债将有变化,预估交割日的交易价款约为人民币69,00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万元)。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最终实现间接控制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现有土地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用于锂矿、锂金属加工、电池项目建设。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其他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周宝峰

1、姓名:周宝峰(英文名:CHAU BAO FUNG)

2、联系地址:香港新界沙田

3、就职单位:周宝峰担任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监事。

(二)陈革文

1、姓名:陈革文(英文名:CHAN KAK MAN)

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就职单位:陈革文担任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交易对方周宝峰和陈革文不属于公司关联方,并且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或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核查,周宝峰和陈革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1、资产名称: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2、资产类别:股权投资

3、权属情况: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所在地:香港

(二)标的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设立时间:2014年3月28日

3、控股目标公司的注册地: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东5号5E大楼一楼110-112室

4、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5、注册资本:港币100元

6、股权结构:周宝峰持有目标公司80%股权,陈革文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

7、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1)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在转让方周宝峰、陈革文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借款折合人民币70,491,083.99元增资至目标公司后模拟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目标公司不存在或有事项。目标公司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盈利能力低于大中矿业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收购其100%股权,主要是为了最终实现间接控制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现有土地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用于锂矿、锂金属加工、电池项目建设。

8、经核查,目标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权利限制情况: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中不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10、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目标公司与公司不存在经营性往来,以及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1、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一期项目于2020年7月投产,目前已建成办公用房3889.21㎡、员工宿舍楼 4509.29㎡、工业厂房10931.56㎡;该公司取得土地证证载面积123.9456亩,闲置土地约85.16亩。该宗土地紧临我公司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作为碳酸锂项目整体配套使用。经当地政府撮合,历经一个月的谈判,于2022年12月6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鉴证下三方签属了正式协议。此次并购的成功即盘活了临武县开发区闲置土地和资产,同时加快了临武县锂电产业建设速度。

四、《交易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周宝峰

乙方二:陈革文

丙方(目标公司):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方(鉴证方):临武县人民政府

1. 交易模式

1.1 交易目的:为加快推进临武县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甲方根据临武县人民政府要求通过本次交易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最终实现间接控制湖南声海公司100%股权及其现有土地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用于锂矿、锂金属加工、电池项目建设。

1.2 具体交易模式:

1.2.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先将人民币4000万元支付至甲方、乙方和丁方三方共管账户后,乙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借款增资至目标公司,同时甲方和乙方进行部分交接。

1.2.2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价款后,乙方将目标公司和湖南声海公司向甲方全面交接。交接完成后,除了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外,乙方应停止目标公司和湖南声海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1.2.3 本次交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手续后,甲方和乙方将目标公司100%股权完成有关股权转让备案登记手续,甲方取得目标公司100%股权及对应的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和权益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1.2.4 临武县人民政府协助甲方完成本次交易有关法律手续,督促各方按照约定履行,确保甲方收购目的能够实现。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2. 本次交易对价

2.1 本次交易作价基础:各方确认:以2022年9月30日为交易基准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声海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其他资产-负债的净值为本次交易作价基础。

2.2 在乙方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借款折合人民币70,491,083.99元(大写:柒仟零肆拾玖万壹仟零捌拾叁元玖角玖分)增资至目标公司的前提下,扣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声海公司本次交易基准日前债务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同意目标公司100%股权及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和权益的本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51,818,154.93元(大写:伍仟壹佰捌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元玖角叁分)(即55,300,000.00元+2,889,376.44元-6,371,221.51元)。因交割日的货币资金和负债将有变化,乙方预估交割日的交易价款约为人民币69,000,000.00元(大写:陆仟玖佰万元),最终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2.3 前述第2.2款的本次交易价款基于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但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据下列情形对前述交易价款进行调整:

2.3.1 自本次交易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及湖南声海公司新增的全部负债(包括已经发生的负债、确定将发生的负债以及担保债务等)以及本次交易导致目标公司承担的税费及目标公司交接前所有费用仍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本次交易价款中扣除。

2.3.2 交接完成日后,如前述本次交易基准日前的负债人民币6,371,221.51元涉及往来款或者关联债务可依法抵销、调整的,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进行处置,并根据处理结果调整本次交易价款。

2.3.3 交接完成日后,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对流动资产进行处置,由此增加的货币资金或抵减的负债,甲方同意根据处置结果调整前述交易价款。

2.3.4 在交割日(指甲方受让目标股权的变更登记备案完成之日,下同),按照2.1、2.2项所述之计算交易价款的原则,甲方和乙方根据目标公司及湖南声海公司最终的货币资金和负债情况对本次交易价款进行调整。

3. 交易对价的支付以及交接时间

3.1 交易对价支付步骤

第一期价款支付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的50%,即¥25,909,077.46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万玖仟零柒拾柒元肆角柒分伍厘)。

第一期价款支付时间: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支付前置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一期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二期价款支付金额:本次交易价款的47%,即¥24,354,532.8171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伍万肆仟伍佰叁拾贰元捌角壹分柒厘壹毫),再加上湖南声海公司在交割日存留的约16,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货币资金金额,最终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期价款支付时间: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前置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价款或者按照约定扣除后的剩余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中。

第三期价款:股权交易价款的3%,即¥1,554,544.6479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肆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肆分柒厘玖毫)。

第三期价款支付时间:第三期价款支付前置条件全部满足后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三期价款全部或者按照约定扣除后的剩余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中。

4.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

4.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及湖南声海公司交割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自交接日至交割日期间,因甲方的原因产生的目标公司及湖南声海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4.2 在交割日后,除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债权债务由甲方及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

5. 过渡期约定

乙方及丙方承诺,在过渡期间(指本次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下同),乙方、丙方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继续以惯常合理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湖南声海公司的业务经营合法合规,维持良好运营。过渡期间约定如下:

5.1 乙方及丙方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及其他相关文件、档案并妥善保存。

5.2 保持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及其资产的良好状态,促使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维持所有资产(包括任何自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但正常淘汰和停止使用的除外)。

5.3 对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拥有的各类证书(照)、资质证书等进行维持、续展和更新(正常到期终止的除外)。(医疗器械的体系证书除外)

5.4 维持好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与员工、客户、经销商、供应商、商业伙伴、金融机构、债权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保持目标公司声誉不受损害。

5.5 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产生的财务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财务仅限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代扣社保。

5.6 除了正常发放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不得进行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存货除外)以及其他有损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尽调基准日资产价值的行为。

5.7 如果乙方或者目标公司违反前述关于过渡期的约定,导致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湖南声海公司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成本、费用、责任、利息、罚款等),甲方可以从第二期价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目标公司和甲方进行支付。

5.8 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实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过渡期进行补充审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过渡期审计报告,共同聘请专业审计机构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担;过渡期发生的费用及增加的负债等由乙方承担,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发生的费用及增加的负债等由甲方承担。

6.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 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如本协议与本协议签署之前的合作框架协议、承诺、会议纪要等或者本协议附件项下的规定有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1、人员安排:公司正在临武县招聘员工,接收后的湖南声海公司现有27名员工作为我公司湖南临武项目的有益补充。

2、土地租赁:本次交易不存在土地租赁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潜在的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和分开,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作价基础是以2022年9月30日为交易基准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其他资产-负债的净值为本次交易作价基础。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合理、公允。

全资子公司大中贸易收购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最终目的是实现间接控制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现有土地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用于锂矿、锂金属加工、电池项目建设。

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拥有一宗整理好的土地,面积为82631㎡,土地使用权证件齐全,平均土地价格约为4.85万元/亩,另外有已建成的可利用厂房、办公场所(已装修)近两万多平米,平均价格约为2300元/平米,还有一些可用于生产、生活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公司完成收购后,可直接利用其现有办公场所进行办公,其空闲土地可以直接开工建设锂电项目,且湖南临武县冬季阴冷,小雨不断,环境不利于长时外部施工,公司完成收购后可直接利用其已建成的公辅设施、厂房,立即进驻现场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极大保障了施工进度,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鉴于以上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完成后我公司将拥有一宗大面积土地使用权,有效保障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

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和设备设施除部分自用外,剩余部分可转让或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联合投资企业进行项目配套,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公司本次收购完成,为系统建成临武县锂矿新能源产业,推进各类办证,快速取得资源奠定了基础。为公司及各联合投资主体未来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七、备查文件

《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宝峰和陈革文及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交易协议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