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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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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89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17,932.62万元人民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楚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17,932.6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材料和电子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1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17,932.62万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后予以置换。截至2022年11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17,932.6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04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7,932.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17,932.62万元人民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17,932.6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302,382.97万元,其中83,0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

三、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项目的募集资金83,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福斯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3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

出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部分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以增资、出资或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相应的子公司。

三、本次增资及出资的基本情况

1、广东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福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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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福斯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电材”)

3、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

4、福斯特(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福斯特”)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本次增资及出资完成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材料和电子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及出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及出资的款项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有利于增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材料和电子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9,230.30万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出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及出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福斯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及出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及出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4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上述募集资金理财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过程中将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 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包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五) 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 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2022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收益不能保障。

(二)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产品类型,根据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金额、期限和收益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议;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对投资产品发行人及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提出投资理财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福斯特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2-095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11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17,932.6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04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二、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财务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