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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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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9版)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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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项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增加系包括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7,442.67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42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211.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84,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801,6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801,6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424,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249,41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74,581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74,581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8225%,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7896%。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至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15Z0323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407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亿元

2022年,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4.69亿元至5.73亿元,同比增长约22.3%至49.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10亿元至1.34亿元,同比增长约28.1%至56.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0.93亿元至1.14亿元,同比增长约30.1%至59.0%。主要原因为公司延续了较快的销售增长态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较快。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研发投入、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美腾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柴奇志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余年。曾主持或参与北辰实业2006年H股回A股、金钼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陕西煤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精进电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华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铁二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油工程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达威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钢研高纳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琪酵母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电电力分离交易可转债、首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史玉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部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15年。曾主持或参与精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立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大港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河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核心技术人员李太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美腾资产及其控制的美智优才、美智英才和美智领先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海河红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127.667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95.75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于减持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72.333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54.25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于减持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陈永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100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三、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露希亚文化、天鹰资本、厚熙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本公司/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三、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曹鹰、刁心钦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三、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王冬平、谢美华和大地公司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本公司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发行人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梁兴国、张淑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桂刚、陈宇硕、李云峰、王元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宋晨、王家祥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三、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四、本人/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五、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除上述限制外,本人/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美智优才、美智领先和美智英才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永阳、厚熙投资、深创投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二、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梁兴国、张淑强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除上述限制外,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桂刚、陈宇硕、李云峰、王元伟承诺:

“一、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除上述限制外,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王冬平、谢美华和大地公司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二、本人/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实施回购股份,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二)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増股本、増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1、本人/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増股本、増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三、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本公司有过错的,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三、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或自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増股本、増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二、如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本公司有过错的,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对投资者回报的影响,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干选运营服务中心项目、智能装备生产及测试基地建设项目、智慧工矿项目、美腾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对公司现有工矿业智能设备、智能系统与仪器业务、研发能力的再提升,最终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的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提高综合竞争力,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和市场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加快人才储备建设等措施,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巩固行业地位。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等,不断提高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2、加快市场开拓,继续提升公司的业务覆盖范围、服务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和效率;

4、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加强技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5、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内部运营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1、绝不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八、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公司本次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制度,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含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含发行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下同)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二、本人/本公司未来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三、本人/本公司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四、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发行人控制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发行人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不再控制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本人/本公司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目前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及该等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属企业或单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外)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不再控制发行人或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及时向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足额赔偿。

三、本人/本公司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大地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及控制附属企业(包括本公司目前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及该等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属企业或单位)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或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为止。在承诺有效期内,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及时向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足额赔偿。

三、本公司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发行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控股股东美腾资产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露希亚文化、曹鹰、陈永阳、大地公司、刁心钦、海河红土、厚熙投资、张淑强、梁兴国、美智优才、美智英才、美智领先、深创投、天鹰资本、谢美华、王冬平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本人/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二、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华泰联合证券为美腾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裁判,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在发行人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上市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工作期间未勒勉尽责,导致制作、出具的上市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