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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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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93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陈吉赞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并同意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94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7.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995.00万股的0.2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12月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4月23日,公司发布《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4)。

5、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6、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2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1.7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12月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5.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并同意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同意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7日;

2、预留授予数量:27.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995.00万股的0.20%;

3、预留授予人数:21人;

4、预留授予价格:25.46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48.42元的50%,为每股24.21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50.92元的50%,为每股25.4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48.05元的50%,为每股24.03元。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43.60元的50%,为每股21.80元。

本次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5.46 元/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后(任期系最后一个归属日所任职务的任期),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归属。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占比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5.4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12月7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27.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8.20元/股(公司预留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12月7日收盘价);

2、有效期为:3.5年;

3、历史波动率:27.59%(采用公司同行业同期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48%(采用国债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即将履行的对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三)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

(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95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等有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1.78元/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4月23日,公司发布《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4)。

5、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6、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21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1.78元/股;并确定以2022年12月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具体原因如下: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9,95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980,000元,并已于2022年6月27日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22.18-0.40=21.78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1.78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