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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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茂股份自首发上市后借助上市契机,以塔机市场为切入口,开拓工程机械领域,将工程机械专用减速机作为其大力发展的新兴业务,组建专门的工程机械传动业务部并积极开展工程机械相关领域的减速机产品研发,其行业针对性较强。
B、研发产品的传动方式:基于发行人与国茂股份研发产品的应用领域不同,对于减速机产品的传动方式要求亦不同,发行人研发的新产品涵盖了同轴传动、平行轴传动、直交轴传动、行星传动等多种传动方式以适应通用减速机行业下游应用广泛的特点;而国茂股份研发的新产品以行星传动为主,主要是因为行星传动能够满足工程机械专用减速机体积小、承载能力大等要求,该类产品研发投入相对更高。
②技术创新对比情况
A、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属于行业通用技术
发行人在减速机行业深耕细作,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目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可以归纳为与减速机产品密切相关的减速机传动结构设计开发技术、减速机组件模块化设计开发技术、减速机精益生产技术以及减速机定制化设计开发技术。该等技术均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且具有一定行业先进性,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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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用技术是指具有广泛性和基础性的、不具备私有特征的、能被行业参与者轻易获取的技术,减速机行业通用技术主要包括硬齿面齿轮加工技术、渗碳淬火热处理技术、磨齿精加工技术等,上述技术在各减速机生产企业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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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则属于自身在长期持续经营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技术改进,经过长期的积累和经验总结沉淀,形成的一套发行人独有的核心技术,并非减速机行业通用技术。
B、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生产产品,产品量化指标与同行业对比具备行业先进性
行业内公认的衡量减速机的性能优劣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1)减速机承载能力;2)减速机噪音;3)减速机温升;4)减速机使用寿命;5)减速机密封性等。其中,减速机承载能力属于衡量减速机的性能优劣的核心技术指标,它包括最大输出扭矩、额定功率、传递效率具体指标等,是减速机能否满足客户设备运转的最关键技术指标;而其它技术指标则会依据不同的客户需求、设备使用工况有不同的侧重点,比如:有些客户对噪音要求比较高,有些设备使用工况不能有渗漏油,有些客户对温升要求比较高等不同情形。
公司长期围绕提高减速机主要技术指标水平开展技术创新,逐步构建了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减速机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平台。近年来,公司的技术创新较为集中地体现于公司四大核心技术,包括自主研发并掌握的减速机传动结构设计开发技术、组件模块化设计开发技术、精益生产技术以及定制化设计开发技术,相关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司减速机的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指标基本情况如下:
A)减速机传动结构设计开发技术、减速机精益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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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标准指《模块化电动减速机通用技术要求》(T/CGMA 081002-2020)、《锥齿轮圆柱齿轮减速器》(JB/T 8853-2015),上述标准均为行业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
注2:最大输出扭矩是指减速机输出力矩的最大值,是衡量减速机运行能力大小的一个指标,数值越大代表减速机所能承受的力矩越大;
注3:传动效率是指传动机构输出的功率和输入的功率的比值,是衡量传动系统的核心指标之一;
注4:空载噪音是指减速机在没有负载的情况下运行的声音分贝值,是衡量减速机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
B)减速机组件模块化设计开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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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核心技术主要目的为提高生产效益、降低库存等,因此该类产品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同行业类似/可比产品,无法进行同行业对比。此处根据公司历史参数进行对比分析。
C)减速机定制化设计开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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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于减速机定制化设计开发技术主要是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工况及需求进行的定制化设计,因此该类产品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同行业类似/可比产品,无法进行同行业对比。此处根据客户提出的技术参数进行对比分析;
注2:传递功率是指原动机向减速机传递的功率,即输入功率;
注3:传动效率是指传动机构输出的功率和输入的功率的比值,是衡量传动系统的核心指标之一;
注4:温升是指减速机在运行过程中减速机与环境温度的差值,是衡量减速机发热程度的数据。
综上,公司核心技术均为公司在减速机领域多年来不断研发投入以及长时间、系统性试验积累的成果,其在工艺设计、技术参数、工装改进等方面具有一定创新性,具有技术壁垒,并非行业通用技术。发行人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针对公司减速机产品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发行人的四大核心技术为公司产品技术指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公司产品具备行业先进性。
C、发行人具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核心技术相似的核心技术、非专利技术或专利
根据国茂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信息,截至2019年6月,国茂股份拥有六项核心技术,国茂股份核心技术与发行人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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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宁波东力于2007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核心技术不具参考性,其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核心技术具体信息,因此此处未披露宁波东力核心技术情况。
综上,针对国茂股份披露的六项核心技术,发行人均具备相似的核心技术、非专利技术或专利。其中,对于通用减速机行业,模块化设计和精益生产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库存和缩短生产周期等,运用上述技术是通用减速机行业内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行业内领先的减速机企业正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但具体技术的内容及运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发行人具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核心技术相似的核心技术、非专利技术或专利,具备行业先进性。
③工艺创新对比情况
A、发行人系国内同行业企业中掌握全系列齿轮减速机设计技术的少数企业之一
发行人研发和生产的减速机产品类型均为齿轮减速机。齿轮减速机因其传动效率高、传递功率范围广、结构灵活、可以满足各种工况要求等特点,属于减速机产品中应用数量最多的类型,属于行业的主流产品。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减速机产品除齿轮减速机外,还包括摆线针轮减速机。齿轮减速机和摆线针轮减速机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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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齿轮副是指两个相啮合的齿轮组成的基本结构;
注2:摆线针轮减速机图片来源于网络。
B、发行人整体技术工艺路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关键工序方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核心技术工艺
根据国茂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国茂股份技术工艺持续优化,主要包括加工设备的刀具选型与优化、齿轮热后单面加工优化、轴类部分台阶轴以车代磨、部分轴加工两顶端驱车加工取代调头、小规格箱体使用四轴立式加工、部分箱体加工参数优化、输入法兰优化等。国茂股份公开资料中未披露其工艺优化的具体内容,因此无法进行直接对比。国茂股份上述部分技术工艺与发行人技术工艺对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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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技术工艺路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关键工序方面发行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核心技术工艺,具体情况如下:
A)粗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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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精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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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品受到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产品技术水平过硬,在关键工序方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核心技术工艺。
④发明专利对比情况
A、公司单位研发投入对应的专利产出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8项,其中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7项。公司单位研发投入对应的专利产出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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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注:原始取得发明专利数量与最近一期研发投入水平比较=原始取得发明专利数量/最近一期研发投入(万元)。
综上,从相对比例来看,公司单位研发投入对应的专利产出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B、为及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公司部分技术先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自有权机关登记和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期限追溯至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初审(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内)、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授权五个环节,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较长,因此发行人先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续再申请发明专利。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审的发明专利审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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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公司部分技术尚未公开申请相关专利
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和授权之前需公开技术要点,公司部分技术出于保密的考虑,未公开申请相关专利。公司现有的主要非专利技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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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单位研发投入对应的专利产出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司发明专利数量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存在一定差异,除由于经营规模和研发投入绝对金额的差异之外,发行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亦是一大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2017年后提交申请的、目前在审核过程中的发明专利共有9项,发行人新申请发明专利的速度并未出现减缓趋势。公司拥有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研究发展方向明确,构建了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公司具备持续研发能力。
(4)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产品销售模式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销售模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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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采用直销的销售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按销售模式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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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2019年度及2022年1-6月按销售模式划分的收入占比情况;
注2:由于未披露主营业务相关数据,宁波东力数据系按销售模式划分的营业收入占比。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主营业务收入中直销销售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直销占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直接面向客户,更贴近市场需求,便于更好地为客户服务;通过与客户保持良好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增加了公司的客户粘性;同时,直销模式毛利率相对更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
(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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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变动幅度系与2021年同期对比数据。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受下游旺盛的需求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推动,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间内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增长幅度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度,随着公司业务的稳步推进,公司持续加强对新客户的拓展及对老客户的维护,同时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水平,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国茂股份及宁波东力,体现了良好的成长性。
2022年1-6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减速机行业内企业营业收入规模普遍出现不同幅度的下滑,2022年1-6月,国茂股份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9.09%,宁波东力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1.78%,而发行人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并上升0.38%,发行人在市场总体下行的情况下保持了良好的业务规模,表现总体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保持了良好的成长性。
(6)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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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14%、30.50%、31.34%和31.02%,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国茂股份和宁波东力同期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聚焦主业及主要产品,具有较为合理的产品销售结构,同时对原材料采购、生产人员工资以及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进行持续有效的管控,从而保证了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时,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模式销售占比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模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13%、88.92%、88.03%和88.37%,直销占比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较高的直销占比亦使得发行人营业毛利率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较高。
因此,相较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保持了更高的毛利率水平。
(7)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及管理费用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
■
数据来源:Wind、各公司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
■
数据来源:Wind、各公司定期报告
如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略低于宁波东力、略高于国茂股份,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基本持平;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率高于国茂股份,低于宁波东力,2021年度、2022年1-6月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各家公司的收入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总体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8)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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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净利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当期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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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注3:净资产收益率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如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率分别为11.74%、15.67%、17.12%和16.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12%、21.27%、24.35%以及9.02%,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期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以及其所有的净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均较强。
(9)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对比分析
①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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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非经常性损益占比=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当期净利润;
注3:由于宁波东力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占比系负数异常值,在计算算数平均值时已将其剔除。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公司的盈利来源主要为减速机产品销售,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较少。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比,公司的净利润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
②发行人净利润现金比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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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注2:净利润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净利润。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除2019年度外,发行人净利润现金比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产出现金的能力较强,公司净利润质量较高。
因此,相较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盈利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注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及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核心技术和工艺已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产品技术指标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公司产品系列丰富、性能品质高、定制化成熟、质量过硬,在我国减速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同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增速较快,产品销售毛利率、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具备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成本管控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考虑到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可扩充公司资金实力、提升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未来公司将保持较高的成长性和盈利质量,且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具有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其中网上发行1,7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800.00万股。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拟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02元/股。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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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网上发行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五)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
(七)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7.02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通力科技”,申购代码为“301255”。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在2022年12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22年12月8日,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为1,700.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2年12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1,700.00万股“通力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7,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上限。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12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12月1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12月12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12月14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17,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已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12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12月1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由按照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12月12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12月13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2年12月13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12月13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14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12月14日(T+2日)公告的《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12月14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2月16日(T+4日)公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十二)中止发行
1、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2、中止发行的措施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余股包销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2月16日(T+4日)将余股包销资金与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三、发行费用
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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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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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