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29版)
员工持股平台盈众投资承诺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盈众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含已离职人员),不涉及对外投资或其他经营业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为盈众投资。此外,公司存在子公司河北长盈通层面的员工持股平台盈和同川。本次发行完成后,盈众投资持有公司3.29%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之“(二)发行人本次公司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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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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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股管家长盈通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353.3544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347.47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77%。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上述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为83,944.15万元,中信建投投资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77%,跟投股数112.1390万股。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35.3354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9,477.8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235.3354万股,获配金额为8,394.4137万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1)基本情况
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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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能够独立决定该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划,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管理人承诺函》,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及其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因此,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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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9,477.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资管计划相关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武汉光谷长盈通计量有限公司为长盈通的全资子公司,简称为“长盈通计量”,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4: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处所担任职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根据上述份额持有人劳动合同等材料,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共计16名份额持有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或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重要子公司重要岗位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份额持有人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依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证券(代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已签署承诺函,对《承销规范》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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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7.474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4.77%。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379,608.9000万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965.3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0.7000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36483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7,957,628股,放弃认购数量49,37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05.18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205.180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中信建投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372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已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众环审字(2022)0114169号”《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认为:“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盈通公司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审众环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2)0110020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2年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29,000.00万元至32,000.00万元,同比增长10.72%至22.18%;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7,700.00万元至8,600.00万元,同比增长0.54%至12.29%;预计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6,950.00万元至7,650.00万元,同比增长0.61%至10.74%。公司主营业务延续了上一年的良好发展态势,同时由于军方规划和终端军品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部分订单延迟、下半年收入增速放缓,同时因产品研发和推广、客户拓展及筹备上市发行等相关费用增加,综合影响预计2022年度业绩较2021年度保持平稳或小幅增长。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为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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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25010269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种光纤光缆、光器件产能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江、贺立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6451726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黎江、贺立垚
项目协办人:陈峥
项目组其他成员:于宏刚、赵凤滨、马腾、孙佳辉、赵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长盈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黎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IPO、大豪科技IPO、筑博设计IPO、倍杰特IPO、三柏硕IPO、华岭股份IPO、江山化工非公开、南方航空非公开、航天彩虹非公开、翠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五矿资本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会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贺立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峰环境IPO、中国茶叶IPO(在审)、三柏硕IPO、中原特钢重大资产重组、中粮糖业非公开发行、航天彩虹非公开发行、新希望可转债、五矿集团可续期中票等项目。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会项目是航天长峰非公开发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承诺人将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二)员工持股平台盈众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承诺人将遵循“闭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本承诺人之出资人拟将其所持本承诺人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本承诺人承诺,仅允许其向本承诺人其他出资人或公司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之出资人拟将其所持本承诺人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处理。
4、本承诺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科工资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公牛创投、公牛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该部分股票,本承诺人自愿将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武汉计融承诺:
1、本承诺人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公司股份,自本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即2021年4月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该部分股票,本承诺人自愿将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郭淼、周飞、廉正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该部分股票,本承诺人自愿将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监管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减持价格:本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员工持股平台盈众投资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
2、减持价格:本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科工资管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执行相关规定。
(四)高投基金、光信基金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执行相关规定。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郭淼、周飞、廉正刚承诺:(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