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02F20220788-00001-001号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泰君安主承销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源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3.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以下两方:(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发行人已与证裕投资签署《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证裕投资配售协议》”);(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源杰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发行人已与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资管”)签署《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协议》”)。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证裕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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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裕投资现行有效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裕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持有证裕投资100.00%的股权,国泰君安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6月1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十批)》,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2018年起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国泰君安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关于参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承诺函》”),证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核查证裕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承诺函》,证裕投资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证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源杰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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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根据《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和主承销商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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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12月8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注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与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实际支配主体
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泰君安资管,并非发行人高管或者核心员工。国泰君安资管对于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资管作为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管计划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如需);(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对委托人采取相关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者经过评估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权依法拒绝与委托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有权中止交易并按照规定处理,包括终止业务关系;(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因此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泰君安资管,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非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国泰君安资管出具的《关于参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以下简称“《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7.减持安排相关承诺
针对通过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未来的持有或转让情况,国泰君安资管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自行及代表作为认购的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就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股份出具《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函》,其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所管理的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依法设立且经合法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泰君安资管;国泰君安资管已就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出具相关承诺。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战略配售组成,跟投机构为证裕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2.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5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参与数量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证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75万股;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认购比例预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150万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1,814万元。上述战略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25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数量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承销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5.限售期限
根据《证裕投资配售协议》《证裕投资承诺函》,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根据《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协议》《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函》,国泰君安资管作为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销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证裕投资配售协议》及《证裕投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协议》及《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泰君安资管;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国泰君安资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裕投资及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专项核查报告》《证裕投资承诺函》《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函》《证裕投资配售协议》《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证裕投资、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裕投资和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均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证裕投资和源杰科技1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丽
承办律师:官昌罗
承办律师:潘雨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