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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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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2-095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郭万花女士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郭万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郭万花:

经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24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成交金额为496,500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郭万花女士对上述监督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