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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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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2-111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传票,待开庭

● 案件涉及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2,20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12个月未披露的累计诉讼涉诉金额为62,827,279.97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诉金额为62,827,279.97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还有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民事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2”)中标由攀枝花蜀郡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1”)发包的蜀郡花城工程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并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上海锋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认为被告 1、被告2共同剽窃、抄袭原告涉案设计作品,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公司向子公司管理层了解,认为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不认可原告相关的诉讼请求。因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权益。2022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锋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1:攀枝花蜀郡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2: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被告 1、被告2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设计完成的蜀郡花城工程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著作权;

(2)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2共同向原告赔偿 2200万元整;

(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万元整;

(4)判令被告 1、被告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中国建设报》、《四川日报》及其官方微信号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 1、被告2承担。

3、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 1、被告2共同剽窃、抄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与被告 1 就蜀郡花城工程项目一期YP2019-14#宗地的设计业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及《补充协议壹》中涉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涉案金额仅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和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