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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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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2-079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案2《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提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公司北京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文博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42人,代表公司股份367,677,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42人,代表公司股份367,677,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1人,代表股份116,464,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1人,代表股份116,464,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75%。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就拟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410,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0%;反对338,100,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57%;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410,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526%;

反对86,887,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043%;

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504,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7%;反对338,11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93%;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504,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339%;

反对86,90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155%;

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635,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01%;反对337,803,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51%;弃权2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35,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57%;

反对86,590,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496%;

弃权2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6%。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300,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44%;反对43,746,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81%;弃权23,227,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9,48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936%;

反对43,746,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623%;

弃权23,227,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41%。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300,480,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40%;反对43,995,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59%;弃权23,200,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9,267,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028%;

反对43,99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761%;

弃权23,200,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2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2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20号楼,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公地点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7,677,2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4.4828%。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提出新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予以确认。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410,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90%;反对338,100,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57%;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410,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526%;

反对86,887,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043%;

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504,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7%;反对338,11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93%;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504,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339%;

反对86,900,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155%;

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29,635,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01%;反对337,803,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51%;弃权2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35,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57%;

反对86,590,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496%;

弃权2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6%。

关联股东黄卿乐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300,702,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44%;反对43,746,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81%;弃权23,227,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9,48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936%;

反对43,746,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623%;

弃权23,227,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41%。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67,677,255股。同意300,480,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40%;反对43,995,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59%;弃权23,200,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9,267,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028%;

反对43,99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761%;

弃权23,200,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21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王 琦

见证日期: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