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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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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除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产生的库存股外,现有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富淼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3.79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3792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五)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七)评级机构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通过安排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截至2022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1,527,500股。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第二节 发行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注:因转融通业务并非对限售股实施解禁,故上表中未考虑该部分股份情况。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注1:南京欣和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更名为南通欣和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2:张家港翔运富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3月7日更名为泰和县翔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3:张家港瑞和润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3月7日更名为泰和县瑞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显示股票数量为1,414,500股,系转融通融券借出业务所致,实际未发生减持,持有数量仍为1,527,500股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飞翔化工持有公司5,943.8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66%,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9月28日,飞翔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施建刚先生。施建刚直接持有飞翔股份79.60%的股份,并通过华安投资间接持有飞翔股份5.28%的股份,为飞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施建刚通过飞翔股份控制公司48.6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施建刚先生,196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610321****,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1980年7月至1983年7月在张家港助剂厂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7月在张家港试剂厂工作;1986年8月至1993年6月任张家港市天星化工厂厂长;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张家港市飞翔特种化学品厂厂长;1996年1月至今任飞翔股份、飞翔研究院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22年1-6月财务报告。

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募集说明书所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公司2019-2021年度财务报告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披露规定编制。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5909号、中汇会审[2021]0912号、中汇会审[2022]01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及变化情况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三、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2年1-6月数据已经过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2年1-6月数据已经过年化处理;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四、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与稳健性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自身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对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3)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财务数据无影响。

(4)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原收入准则下,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②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未引起公司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的实质性变化,仅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中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5)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在新租赁准则下,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公司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转租赁外,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公司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6)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执行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7)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的“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执行该规定对公司无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五、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规模由2019年末的127,551.10万元增长至2022年6月末的181,813.52万元,增幅42.5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3.26%、55.18%、65.21%和63.02%,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74%、44.82%、34.79%和36.98%。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末,公司货币资金相比2020年末增加21,418.23万元,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2021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尚未大规模使用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较大,主要系公司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致。

3、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准则的要求,将预计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科目。

公司应收票据均系客户开具或背书用以支付货款取得,该等票据由公司背书给供应商支付货款、贴现或到期兑付使用。公司采用应收票据的结算方式与客户结算制度和习惯有关,行业上下游企业普遍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票据也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19,440.75万元、19,583.73万元、25,237.85万元和21,917.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

4、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2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已做年化处理。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921.03万元、24,643.58万元、27,851.43万元和32,556.91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74%、34.08%、23.11%和28.4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63%、23.23%、20.41%和21.87%,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为稳定。

(1)应收账款情况分析

公司制定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2019年起,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主要为涉及诉讼且对款项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中,大部分的账龄在1年以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公司主要客户实力较强、信用度高,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未发生重大坏账问题,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小。

(3)主要应收账款对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5名对象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占当期末应收款项的余额比例分别为28.32%、27.96%、28.56%和24.87%,单个客户应收账款占比较低,坏账损失风险较为分散。

5、存货

(1)存货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四项存货账面余额合计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的比重分别为99.92%、99.53%、94.05%和99.76%。其中,原材料主要为煤、DAC、氯丙烯、丙烯腈等,自制半成品主要是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仓库,公司供应链部尚未根据各客户需求进行“包装、复配”的产品。

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较以前年度显著增长,主要系期末库存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受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上涨幅度较大,原材料价格上涨也导致了存货中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金额的上升;主要原材料期末库存数量亦有一定幅度增长,系因公司管理层基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手订单情况、市场拓展需要等因素进行一定数量的备货;此外,2022年6月末库存商品金额较上一年末有所增长,主要系管理层基于在手订单情况对膜材料、膜元件与膜设备业务产品进行备货所致。

(2)存货管理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制定了适合其自身经营情况的存货管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年末及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公司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及其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和规格较多,部分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存在因订单发生变化等原因而长期未被使用的情形。公司针对前述可变现净值预计低于成本的部分存货,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存货累计计提跌价准备450.83万元,计提跌价准备较为充分。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因积压、毁损导致存货减值的情况。

6、固定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的原值及账面价值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运行良好,能够按照预定用途发挥经济效益,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7、在建工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563.70万元、1,932.11万元、7,703.41万元和11,251.73万元。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金额较以前年度增加幅度较大,主要系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投入膜分离水处理设备制造项目、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专用化学品募投项目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未发现在建工程存在明显减值迹象,故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8、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733.92万元、11,004.35万元、10,403.19万元和11,119.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9、商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为收购水处理业务形成的商誉以及购买南通博亿控股权形成的商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收购水处理技术

2012年公司购买瑞仕邦水处理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组合。根据浙源评估出具的浙源评报字[2012]第0055号评估报告,水处理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组合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30.00万元,其中商标权评估值230.00万元,专有技术(不含已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评估值合计1,520.00万元,其他不可归属于技术和商标的价值为980.00万元(包括人力资源及销售渠道等),根据2011年公司与瑞仕邦签订的购买协议,公司以220.00万元购买相应的商标权,以1,480.00万元购买专有技术,以960.00万元购买人力资源及销售渠道等。其中商标和专有技术合计1,700.0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960.00万元计入商誉-收购水处理技术。

(2)收购南通博亿控股权

2013年1月,公司完成对南通博亿的收购,并获得南通博亿的控制权,支付对价2,037.75万元,购买日公司享有的南通博亿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27.01万元,差额310.74万元计入商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未发生减值。

10、其他非流动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均系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报告期各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371.44万元、344.98万元、1,815.80万元和2,832.9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2%、0.59%、2.82%和4.21%。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较以前年度增长较大,主要系首发募投项目投入建设,购置长期资产所致。

(二)负债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从公司的负债规模看,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7,024.20万元、34,017.70万元、45,360.84万元和44,544.00万元。报告期各期,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对银行借款的期限结构进行了调整。总体来看,公司的负债水平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的特征。

从公司的负债结构来看,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占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7.96%、94.23%、96.05%和96.09%。公司的负债主要为经营活动形成的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短期借款等。

1、短期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8,329.32万元、2,612.27万元、3,037.43万元和4,688.12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22.97%、8.15%、6.97%和10.95%,公司的短期借款是为生产经营而借入的款项,截至2022年6月末,短期借款全部由信用借款构成,主要原因为公司经营业绩较为稳定,金融机构给予公司一定的信用额度,公司以信用借款替代质押借款、抵押借款等包含增信措施的借款。

2020年以来,短期借款金额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为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偿还了银行借款所致。

2、交易性金融负债

报告期内,仅2020年末存在交易性金融负债0.80万元,系尚未到期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应付票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378.57万元、427.76万元、392.28万元和1,262.03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负债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04%、1.33%、0.90%和2.95%。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的波动主要是受到采购规模以及与供应商之间的结算方式变化的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4、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情况如下: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应付账款的余额分别为23,215.67万元、22,373.39万元、34,144.51万元和31,256.44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64.01%、69.80%、78.37%和73.03%。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原料款和应付机器设备采购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单位:万元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列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及占各期负债总额的比例均较小。公司的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均为预收销货款,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订单性质等因素预收部分货款。

6、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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