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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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公告编号:2022-6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李民吉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11人,王洪军、王一平、马晓燕、曾北川、关继发、邹立宾董事因公务及疫情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8人,王明兰监事会主席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宋继清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本行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宜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分别核准和备案,并就相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涉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修订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后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就相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涉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与章程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并将在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生效后同步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对章程有关内容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授权监事会并同意监事会转授权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进一步做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6、议案名称:关于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批准数字科技大厦定制购楼项目。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一人或多人)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购买本项目事项框架和原则下,与北京首侨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有事宜、条款及条件的谈判及协商,签署项目定制建设及买售合同、签署合同后任何条款的修改及补充协议(如适用)。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6项议案,全部获得审议通过。

第1-5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6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程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程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