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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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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9号)核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3,584,905.6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认购资金人民币446,415,094.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9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66号《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2年12月14日,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65801001001679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佳、杜佳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