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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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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15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均为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广东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47.9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爱旭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佛山南海支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广州银行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佛分南支高保字第1129001-1号),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2月1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美银行深圳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华美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协议》(编号:EWCN/2022/DG0058),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2月1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金华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宁波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900BY22BN0EII),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2月14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苏20221108),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47.9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5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州银行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债权额。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展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单项协议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华美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保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因主债权债务合同而产生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需补足的保证金、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评估费、公证费、手续费、佣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在本协议下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

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三)公司与宁波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交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爱旭、浙江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广东爱旭、浙江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担保金额在内,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47.98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的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47.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1.18%;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47.9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1.18%。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